[董事会]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正常形成的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4827.15万元。鉴于公司2013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欠佳,董事 会提出的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 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2013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 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司 与关联方预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 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定价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 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建议公司进一步增强内控意识,密切关注行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有关监管规 定的出台,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五、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补周宏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周宏斌先生的相关资料,认 为: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周宏斌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 认为周宏斌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 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向招商银行天津滨湖支行申请1.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认为: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取得一定的银行授 信额度,有利于做好资金周转安排,确保经营需要,保持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定,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 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天津滨湖支行申请1.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 度。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敏 王振忠 张玉利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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