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华龙: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以下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 理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 年母公司年度实现净利润54,853,208.47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863,133.44元,本年度末本公司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95,606,234.31元。 鉴于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且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稳 步增长,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13 年 12月31日公司253,360,000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 税),共计分配利润8,360,880元;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4 股,共计转增101,344,000元,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354,704,000 股,增加 101,344,000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287,245,354.31 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现金分红政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我们对续聘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了解,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职业经验,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在以往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 的顺利开展,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股东郭光华、秦丽婧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 平广场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股东郭光华、秦丽婧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 广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 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向银行授信融资, 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为公司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股东锦州新华龙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郭光华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公司发 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申请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股东郭光华、秦丽婧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 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关联交易,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 为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股东郭光华、秦丽婧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 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利益情 形。 2、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暨将有关剩余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有关剩余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是应对行业调整、降低投资风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积极策略,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募集资金尽快产生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本次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有关剩余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 发展的实际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长辉:____________ 王瑞琪:____________ 王德志:____________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