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增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3年2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6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由于 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与收益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 增利A的约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增利B享有,其杠杆机制使得增利B的 收益波动水平将高于本基金的波动水平,增利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 的同时,也将承担本基金收益不佳条件下的损失。另外,由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的 特别机制,增利B的收益杠杆水平存在不确定性,增利A与增利B的份额比例原则上 可能围绕7:3上下浮动。该比例增大时,增利B的杠杆风险水平增加,反之亦然。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A 为预期低 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B为预期较高风险、预期较高收益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13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九、增利A的份额折算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8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 4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6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二十一、基金的风险揭示 ......................................................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7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9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93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的“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增 利A、增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B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期: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期间;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赎回开放日和 申购开放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增利A: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A份额。增 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增利B: 增利B: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增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增利B享有,亏损以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B承担; 增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增利A的开放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 日,其中每个开放期内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 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 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第6个 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增利A不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 增利B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在增利A 的单个开放期,经过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分 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10% 时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每份基 金份额的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 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 三峡分行(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 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27年,在亚太区工作达15年,拥有对 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13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 市场部主管。Harvey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 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 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 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 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 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 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 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 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 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 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 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 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 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 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 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 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丽丽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MBA)。1993.6-1998.11历任中国银行 海外行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11-2000.11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 2000.11-2005.10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10.4任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2010.4-2013.5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行长、党委委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 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 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 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 任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 翻译兼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今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现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 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2000年5月至2004年8月任职于美国The Vanguard 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年8月至2005年10月任职于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美国ING 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 责人; 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 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年4月14日 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 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 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 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曹冠业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 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月18 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 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 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 经理;2013年8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0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 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7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 担任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 经理。 欧阳凯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 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 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 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 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 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 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 投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 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 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1)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2)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 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 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 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 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 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24.2亿H股。截止201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3.8854万亿元人民币,核心 资本充足率9.2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4个职能处 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 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 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 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 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3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 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8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377.37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10.62亿元,较上年增长62.47%,托管资产余额1.86万亿 元,较年初增长71.8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 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 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 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 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 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10 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年7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2月2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 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 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72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中银优秀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为20960.86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 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 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 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 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 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 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 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 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 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 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 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 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 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665831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1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号8号楼4楼4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EAC欧美中心A座D区8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 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 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2月17日证监许可〔2013〕16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申购与赎回业务,增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的次日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份额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方式 增利A份额和增利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其中,增利A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增 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增利B份额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 发售的增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增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投资者可参与增利A份额或增利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增利 A份额和增利B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增利B份额的最终发售 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3:7的份额配置比例对增利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增利A、增利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分级概况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一类份额为每6 个月开放一次,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较低的平稳收益型份额(简称“增利A”),另一类 份额为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较高的积极进取型份额(简称“增利 B”)。 增利A份额年化收益率(单利)= 1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1.4% 增利A与增利B分开募集,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7:3,所募集的增利A与增利B的基金 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增利B份额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让增利B份额;增利A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增利A的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个增利A的 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赎回开放日进行增利A的赎回操 作。每个增利A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日进行 增利A的申购操作。在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第6个申购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 增利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增利A的每个开放期,如果增利A净申购份额相对较多,增利A和增利B在该次开 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增利A的净赎回份额相对较多,增利 A和增利B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为了控制杠杆风险,增利A与增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每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以增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增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增利A的 申购进行确认。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满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 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期届满日,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 A和增利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增利A份额和增利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 同的流动性、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并因此决定了两类基金份额风险和收益特性的差异。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计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增利B 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或增利B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T日), 设Ta为自增利A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为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 Fb为T 日增利B 的份额余额,NAVaT为T 日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增 利A 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 增利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 日增利A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a1.000(1TaTr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额 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为增利B分级运作期届满日(T 日)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B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aaTTrF...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0.1 TaTaTNVNAVF . TaTaTbNV-NAVFmax( FbTNAV . .,0) (四)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非申购开放日(T日),设Ta为自增利A上一个申购 开放日(如T 日之前增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为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额, Fb 为T 日增利 B 的份额余额,NAVaT为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增利A 上一个申购 开放日(如T 日之前增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增利A 的年 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 日增利A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 为T日增利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 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A 非申购开放日,NAVaT为增利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增利A 的某一申购开放日,NAVaT 为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A、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6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 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增利A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内,增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内,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满36个月之日,即第6个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增利A不进 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第6个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外,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增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第9位四舍 五入。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A的份额数×增利A的折算比例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本基金已于2014年3月5日进行了增利A份额折算,详细结果请参见《关于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A份额折算及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 年内,投资者可在增利A 的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 日对增利A 进行赎回与申购。本报告期内,增利A于2014年3月4日开放赎回,2014 年3月5日开放申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期及时间 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 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内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 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其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增利A的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则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 场外均可办理。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增利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申购开放日的增利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增利A份额的 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开放期内提交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含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开放期结束后的 第二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对于增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增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增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增利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A 份额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增利A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增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增利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A 份额余 额不超过7/3倍增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增利A单个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