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彩虹精化: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12年11月12日,公司与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同 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向汇海同舟转让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纳 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52%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2013 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汇海同舟支付的上述股权转让款的55%,计人民币6,050万 元;剩下的股权转让款的45%,计人民币4,950万元,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 定已于2013年12月11日偿还。 报告期内,除上述因转让股权导致的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1)2013年11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信 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 保,期限为1年,用于进出口贸易融资的申请;为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善商城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1年, 用于进出口贸易融资的申请。 (2)2013年12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深圳市格 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 色家园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为本次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本次担保协议已于2013年12月24日签署,实际发 生担保金额为500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公 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9%;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 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 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较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按照相 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远角 度考虑,公司2013年度末拟以总股本31,3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分配利润人民币10,962,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人民币91,321,932.33元结转到下一年度。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 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1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201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2014年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国内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达志 陈仕明 刘书锦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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