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石化: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600688 股票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4-09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时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 .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新城路5号金山区轮滑球馆 .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 不提供网络投票 . 本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可按照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 参加股东周年大会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定召开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现将有关会议事项公告如 下: 一、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时; 2.召开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新城路5号金山区轮滑球馆; 3.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二、股东周年大会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本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本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境内审计师及罗兵咸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境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7. 选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本次选举董事会成员将采用累积投票制。第八届董事会成员 候选人的简历谨请参见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4年4月29日的《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 网站),或于2014年4月29日发给H股股东的股东通函; 8.选举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谨请 参见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4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或于2014 年4月30日或左右发给H股股东的股东通函。 三、股东周年大会出席人员 1.于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办公时间结束后,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 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该等人士须填妥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 回执并于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前送回本公司。详情请参阅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任的审计师、其他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特约嘉宾。 四、股东周年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1.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如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证明,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如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受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法人 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经过公证证实的授权决议副本,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 东身份的信息。 2. 请填妥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详情请参阅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3.登记时间:2014年5月19日(星期一)~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 4.登记地址:请参阅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张经明 公司秘书 中国,上海,2014年4月29日 附注: (a)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 有关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暂停过户日期 本公司将于2014年5月19日(星期一)至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止期间(包括 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权利。持 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H股股东”),如欲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必须于2014年5月 16日(星期五)下午4:30或之前将填妥之H股过户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楼1712-1716号铺进行登记。 有关派发H股末期股利之暂停过户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已建议派发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股息每10股人民币0.50元(含 税)(“末期股利”)。如末期股利籍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第4项决议案而予以 宣派,H股末期股利预期将于2014年7月18日或左右支付予于2014年7月2日(星期 三)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股东。末期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 应支付予本公司A股股东的末期股利将以人民币支付,应支付予本公司H股股东的末期 股利将以港币支付。应付港币金额将按于股东周年大会宣派末期股利当日之前一个公历 星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港币收市汇率平均值计算。 本公司将于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至2014年7月2日(星期三)止期间(包括首 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获发末期股利之权利。所有填妥之H 股过户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必须于2014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4:30或之前交回 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进行登记。 有关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相 关规定,本公司向名列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 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 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所以,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 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对于本公司H股个人股东(“H股个人股东”), 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 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或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 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 低于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低于10%的 国家居民,本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如果H股个 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高于10%但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 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 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20%的国家或属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以2014年7月2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 登记地址(“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14年6 月26日(星期四)下午4:30或之前通知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联系方式为: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对于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的,本公司将根据2014年7月2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 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代缴机制之 任何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亦不会予以受理。 如本公司H股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务必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 司H股股份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本公司A股股东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派发办法和时间另行公告。 (b) 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须于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之前将出席确认回执送达 本公司。详情请参阅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c)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表决的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其出席及表决。受 委托的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代理人。委任表格应由委托代 理人的股东或该股东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如果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委任表格,则其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就本公司A股股东而言,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证明股东签署之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需)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举行 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邮政编码:200540)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方为有效。代理人委任表格随本通 知附上。 就本公司H股股东而言,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证明股东签署之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需)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举行 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载有股东周年大会通知之H股股东通函, 将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发送予H股股东。 (d)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e) 股东周年大会预计历时半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 自理。 (f) 股东周年大会秘书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邮政编码:200540 电 话:(8621)57943143 传 真:(8621)57940050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凡欲参加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 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之本公司股东,应按下列填写出席确认回执。 姓 名 持股量(股) A股 H股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 股东签名: 日 期: 附注: 1、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股东周年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凡 该日下午办公时间结束后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填写此出席确认回执并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 2、请用正楷填写。填写复印本亦属有效。 3、请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凡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 受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代理人需持股东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请于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前(如采用邮递方式,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此回执送达: (a) 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 (1) 若亲递,可送至: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 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国际28层B座·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 若邮递,可寄至: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00540 (3) 若传真,可传至: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传真号码:8621-57940050 (b)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 请亲递或邮递到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代理人委任表格 本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 (附注1) 本人 (附注2) 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股东账号为 持有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A 股 股、H 股 股(附 注3),为本公司之股东;现委任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主席/ (附注4)为本人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出席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中国上海市金 山区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于该大会依照下列指示就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 之代理人酌情决定投票。 普通决议案 赞 成 (附注5) 反 对 (附注5) 1 本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本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 年度境内审计师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4年度境 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7 选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 (1)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序号 姓名 赞成(附注6) (累积投票方式) (请填写表决权票数) 反对(附注6) (累积投票方式) (请填写表决权票数) A 王治卿 B 吴海君 C 高金平 D 叶国华 E 金 强 F 郭晓军 G 雷典武 H 莫正林 (2)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序号 姓名 赞成(附注6) (累积投票方式) (请填写表决权票 数) 反对(附注6) (累积投票方式) (请填写表决权票 数) A 沈立强 B 金明达 C 蔡廷基 D 张逸民 8 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序号 姓名 赞成 (附注5) 反对 (附注5) A 翟亚林 B 王立群 C 陈信元 D 周耘农 时间:2014年 月 日 签署(附注7) 附注: (1) 请填上以您的名义登记与本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理人委 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2)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请用正楷填上全名、 身份证号码及其股东账号。 (3) 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股份数目。 (4)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代理人出席及代其投票。如 欲委派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之文 字划去,并在空格内填上您所拟委派人士之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股东可委托任何人为其 代理人,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 注意:您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则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则请 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6) 谨请注意: 就第7(1)、(2)项董事选举议案,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三条规定,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30%以上,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 议案的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 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并且,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目前,本公司控 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30%以上,并且本次选举应选出的 董事人数在两名以上,因此,该等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并统计表决结果。 在本次选举中,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为确保您充分行使表决权,本附注以第 7(1)项议案为例简要说明填写“累积投票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第7(2)项议案应注意 的问题与第7(1)项议案的相同)。请您参考下述说明对第7(1)、(2)项议案填写您的表决 意愿: (i) 就第7(1)项议案而言,您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例 如,如您拥有100万股本公司股份,本次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八位,则您对第7(1) 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即100万股×8=800万股)。 (ii)请在“赞成”和/或“反对”栏填入您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票数。请注意,您 可以对每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投给与您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对某一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投给与您持有的所有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对应的全部表决 权,或对某几位(一位、两位、三位至八位,以下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与您持 有的所有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对应的部分表决权。例如,如您拥有100 万股本公司股份,本次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八位,则您对第7(1)项议案的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您可以将800万股平均给予八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对每人投给100 万股(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将800万股全部给予其中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投 赞成票或反对票);或者,将400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 200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150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丙(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其余50万股给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丁(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等等。 (iii)您对某几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您持有的所有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相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即您给予 八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全部赞成与反对的表决票数之和不可超过您持有的全部股份所 拥有的表决权。 (iv)请特别注意,您对某几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您持有的全部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您对某几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您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例如,如您拥有100万股本公司股份,本次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八位,则您 对第7(1)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a) 如您在其中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赞成”栏(或“反对”栏)填入“800万股”后,则您的表决 权已经用尽,对其他几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再有表决权,如您在第7(1)项议案的相 应其他栏目填入了股份数(0股除外),则视为您关于第7(1)项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 或(b) 如您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甲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赞成”栏(或“反对”栏)填 入“500万股”,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的“累积投票方式”的“反对”栏(或“赞成” 栏)填入“200万股”,则您700万股的投票有效,未填入的剩余100万股视为您放弃表 决权。 (v)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非 累积基础上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赞成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则由获 得赞成票数多者当选为非独立董事(但如获得赞成票数较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中选候选人 的赞成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则视为该 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非独立董事不足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则应 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非独立董事 为止。 (vi)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v)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非独立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 中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7) 本委任表格必须由您或您之正式书面授权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一家法人单位,则代理人委任 表格上须盖上法人单位的印鉴,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 如此代理人委任表格由您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则您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 公证。 (8) 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请注意:本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证明股东签署之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 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 政编码:200540),方为有效。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本代理人委任表格连同经由公证人(机关)证明股东签署之授 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之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 为有效。 (9) 本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10) 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签署之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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