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07:00:00 中财网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9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2,7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560%)、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7.363%)、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989%)、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593%)、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管理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

   洪家新先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EMBA研究生。2000年10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副总裁、总裁兼法定代表人。曾任飞乐音响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委会组长。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王文学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硕士。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3年7月至2011年11月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稽核处副处长,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年5月至2014年3月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商业管理硕士。2007年6月起至今先后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及中国首席营运官,曾任摩根士丹利并购部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财富管理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金融机构部主管,2008年5月至2014年3月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Edmond N. Moriarty先生,汉密尔顿学院学士,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MBA。2011年3月起任摩根士丹利商业银行与房地产投资部主管。曾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部首席运营官、美林证券公司联席首席风险管理官、环球信贷与债务部主管、GMI 资产配置与债务部主管、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1985年9月起至今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室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2011年9月起至今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7年5月起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长城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达远东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英国)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嵩涛先生,英国兰开夏大学工商管理学学士,拉夫堡大学金融学硕士。2007年9月起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先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理学士。曾任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英国伦敦)审计师,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香港)审计经理,汇丰银行集团(香港)财务会计师、香港区会计经理、亚太区首席会计师、亚太区财务策划主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学院法律博士(JD)。目前担任中安信业董事长,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年5月起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产业组织与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海东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1年12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曾任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部门副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合规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蒋蓓怡女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会计学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11年12月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中国区首席风险官执行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董事、德意志银行亚太总部风险管理部助理副总裁,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现任本公司监事。

   吴慧峰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学士,北京大学国家经济研究院硕士,1999年起至今担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

   成立立女士,英国兰开夏电子工程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05年起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2008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助理总经理。曾就职于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深圳益力康源饮品有限公司和联合饼干(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梅萍女士,武汉理工大学第三产业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电商业务小组组长。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文学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于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卫先生,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机构监管二处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2009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秦红女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学士,具有16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市场发展部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2009年4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孙要国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1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工作经历。曾任职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曾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2009年4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高见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科技大学MBA,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14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经理、市场部执行副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产品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首席投资顾问兼产品与资产管理中心总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14年2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我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起就职于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卞亚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于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任职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12年6月任职于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兼任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加入本公司,2012年1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徐卫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钱斌先生,本公司助理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兼、基金经理。

   委员:陈强兵先生,研究管理部总监;张大铮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刘钊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胡明女士,交易管理部总监;卞亚军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下转B23版)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较上年增长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900.57亿元,增长14.35%;客户存款总额122,230.37亿元,增长7.76%。营业收入5,086.08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增长11.52%,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实现利润总额2,798.06亿元,较上年增长11.28%;净利润2,151.22亿元,增长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0.99%,拨备覆盖率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34%和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4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2012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吴海灵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联系人:杨雪
   电话:(010)66155568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田毅东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6334398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浙商银行借记卡、南京银行借记卡、金华银行借记卡、温州银行借记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刘芳冰
   电话:(0755)883187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A座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A座12层
   负责人:张利国
   联系人:徐秋迪
   电话:010-66090088
   经办律师:黄亮、梁雪莹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傅琛慧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7日证监许可【2013】159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限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76)/1.00=98,833.99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3.99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销售网点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
   注:1年指365天。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0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进取型策略,选择趋势向上的行业里的具有高度进取精神并拥有一流团队、一流创新能力的优质公司作为投资对象,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中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进取优选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较高比例股票仓位和弱化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坚持以“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来选择趋势向上的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获取超越比较业绩基准的中长期稳定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基本面和流动性等四个纬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把握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础上,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动态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行业政策和行业基本面指标(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个方面评估行业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本基金行业配置的依据。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优选策略,坚持以深入细致的基本面研究为选股的基本原则。本基金对进取优选相关股票作以下界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企业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具备优选的特质:1)该企业处于趋势向上的优质行业;2)该企业为所处行业内最优质的公司;3)该企业具有激励充分的一流管理团队。

   本基金将依靠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个股进行选择。

   定性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是指在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基础上,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前景,在符合进取优选特质的基础上,优选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定性判断标准的股票:
   I、公司具有相关领域渠道、品牌、技术或上下游产业链等护城河,业务创新体系顺畅,进入壁垒高;
   II、公司是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企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
   III、公司拥有一支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队,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并制定了对管理层有效激励约束的薪酬制度;
   IV、经营管理机制灵活,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并充分考虑了产业发展的规律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备的生产管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技术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的制度体系。

   2)定量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包括分析相关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以便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增长率(PEG)、市销费(PS)、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包括: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变化率、净利润增长率、存货周转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比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营业收入等。

   在满足以上个股条件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两种类型的企业,一类是处在高速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另一类是刚刚起步但处在高速成长前夜的企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评估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进取优选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

   此外,本基金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长期看,业绩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所有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其他基金合并;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