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07:00:00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4】2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绪言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林军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南非 Norwich 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监,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张倩女士,上海交通大学MBA,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3年7月至2007年4月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交易员;2008年11月至2013年4月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现任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总监;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研究总监、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并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副总经理、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及行长 。

   曹国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计划资金处副处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助理。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3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2.04万亿元人民币。(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如果开通直销网点或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021-51085168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傅琛慧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4年3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期限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认购的金额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十)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01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收益为负值的,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25%,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其他同类型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同类型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同类型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同类型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生效,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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