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达利B:关于信达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时间:2014年04月29日 23:09:55 中财网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信达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4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场内简称:信达增利)

基金主代码

1661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5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5月6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5月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
券A(场内简称“信达
利A”)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
券B(场内简称“信达
利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6106

15008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信达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
基金办理信达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信达利A的第4个开放日为2014年5月6日,
此次信达利A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该日的交易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信达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信达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3.2申购费率

信达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信达利A份额的申购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信达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信达利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信达利A不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信达利A份额的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柜台办理信达利A的本次申购、赎回业务。有关直销机构
柜台业务办理指南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还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scinda.com),通过本公司“e达通”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信达利A的本次申购、赎回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5.1.2 场外代销机构

(1)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合计37家,分别是: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
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杭州银行、信达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
龙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新时代证券、华泰证券、安
信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
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天
相投顾、众禄基金、天天基金、好买基金、浙商证券、数米基金、和讯基金、齐鲁证
券。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信达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信达利A和信达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信达利A和信达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达利A和信达利B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信达利A的第4个开放日即2014年5月6日,办理其申购、赎
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管
理人2012年4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scinda.com)、4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的《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信达利A、信
达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信达利A和信达利B的收益计
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信达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信达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3年,
本基金在扣除信达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信达利B享有,亏损以信达利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信达利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对信达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信达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信达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信达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4)在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有效的信达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对于信达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信达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信达利A的份额小于或等于7/3倍信达利B的份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信达利A的
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信达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信达
利A的份额大于7/3倍信达利B的份额,则在经确认后的信达利A份额不超过7/3倍
信达利B的份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信达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信达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信达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信达利A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达利B自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7日实施
停牌。

(6)信达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本次的信达利A年约定收益率将根据本次开放日,即2014年5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信
达利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信达利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
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计算公式如下:
信达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3×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信达利A的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

(7)有关信达利A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
行公告。

(8)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cind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8)了解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份额折算业务的详情。

(9)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10)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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