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能国际:200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4-014 债券代码:122008 债券简称:08华能G1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7月 . 债券付息日:2014年5月8日 2008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5月8日支付2013年5月8日至2014 年5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2008 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期)》的有关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品种: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3、债券简称:08华能G1。 4、债券代码:122008。 5、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为40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2008年5月8日。 9、利息登记日:2009年至2017年每年5月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 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 支付)。 10、付息日:2009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8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第一期)》, “08华能G1”的票面年利率为5.20%。本次付息每手“08华能G1”面值1,000元派 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7日。 2、本次付息兑息日为2014年5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华能G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 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 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4年5月6日)16:00时前将 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08华能G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1.6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 每手“08华能G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 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本次付息每手“08华能G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6.80元(税后)。 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 后利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联系人:周迪、张家驹 电话:010-63226599、63226640 传真:010-66412321 邮政编码:100031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劵大厦二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韩翔、孙洛 电话:010-60833627、010-6083356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华能G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 年5月6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2008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期)》。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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