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4月30日 07:00:00 中财网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4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6号)注册和2014年4月24日《关于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76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标的指数:指沪深300指数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王晓忠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崔勇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处长、统战部副部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股改办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副院长、学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黎原先生,监事长,硕士。曾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副处级秘书,对外经济贸易部副处长、处长,财政部金融司处长、副司长级干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计财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拟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设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88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林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40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021-33388217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51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66222871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8日《关于核准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376号)注册和2014年4月24日《关于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76号)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3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 =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 = (9,920.63+3)/1.00 =9,923.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9,923.63份的认购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0%,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0%)=9,900.99元
   申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 = 9,900.99 /1.1367 =8,710.2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7,则其可得到8,710.29份的申购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4 = 10,524.00元
   赎回费用 = 10,524 × 0.50% = 52.62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4 .00? 52.62 = 10,471.3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1.38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以为投资者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的长期回报。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二)投资程序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相互协调与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和研究报告,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管理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分析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等。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根据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收益分配、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届时公告中将明确本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转为ETF 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定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不再收取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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