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宝莱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于2014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9:30在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 新一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燕金元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名,所持股份合计93,248,48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3%。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审议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下,公司优 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同时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4034号),公司2013年度母公 司的净利润2,649.48万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3 年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64.95万元,余下未分配利润为 2,384.53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343.99万元,再减去报告期内实施的2012 年年度现金分红1,460.88万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267.64万元。 公司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以总股本14,608.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730.44万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唐家支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罗刚律师、龙世福律师见证会议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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