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宝莱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4年05月06日 16:59:39 中财网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于2014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9:30在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
新一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燕金元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名,所持股份合计93,248,48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3%。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审议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下,公司优
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同时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004034号),公司2013年度母公
司的净利润2,649.48万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3
年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64.95万元,余下未分配利润为
2,384.53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343.99万元,再减去报告期内实施的2012
年年度现金分红1,460.88万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267.64万元。


公司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以总股本14,608.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730.44万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唐家支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4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罗刚律师、龙世福律师见证会议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