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华H股A: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银华 H 股 A 份额和 银华 H 股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日期 : 20 1 4 年 5 月 12 日 公告日期: 20 1 4 年 5 月 7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1 二、基金概览 .. .. .. .. .. 2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 .. 4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42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4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46 十 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 47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 4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4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银华 H 股 A 份额和 银华 H 股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 本公告 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 号 < 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书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 书 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银华 H 股 A 与 银华 H 股 B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 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 书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 1 4 年 3 月 6 日 《 上海 证券 报》 的 《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 网站 ( ww. yhf und .com .cn )。 二、基金概览 1 、 基金 名称: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 股票 型 3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 份额( 简称 “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分级( QDI ) ” ,场内简称 “银华 H 股 ” ) 、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 银华 H 股 A ” )与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银华 H 股 B ” )。其中, 银华 H 股 A 份额、 银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 1 的比例 不变。 5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 银华 H 股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 : 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银华 H 股 A 份额和 银华 H 股 B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银华 H 股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银华 H 股 A 份额和 银华 H 股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 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 、 银华 H 股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银华 H 股 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银华 H 股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办理 银华 H 股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银华 H 股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 银华 H 股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 银华 H 股 A 与 银华 H 股 B 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 8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银华 H 股 份额 与 银华 H 股 A 份额、 银华 H 股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和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 每 两 份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 份 银华 H 股 A 份额与 一 份 银华 H 股 B 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一 份 银华 H 股 A 份额 与 一 份 银华 H 股 B 份额 申请转换成 两 份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将于 201 4 年 5 月 12 日开始办理。 9 、 定期份额折算 在 银华 H 股 A 份额、 银华 H 股 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的 第一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 银华 H 股 A 份额 、 银华 H 股 份额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对于 银华 H 股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银华 H 股 A 份额每个 定期折算期间期末 即 11 月 3 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 0 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 内 银华 H 股 份额 分配给 银华 H 股 A 份额持有人。 银华 H 股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 银 华 H 股 份额 将按 1 份 银华 H 股 A 份额获得新增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分配。持有场外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内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华 H 股 A 份额和 银华 H 股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 告。 10 、 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 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 华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 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 1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 1 4 年 5 月 5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3,487,507.9 份,其中, 银华 H 股 为 148,976,673.9 份 , 银华 H 股 A 为 77,25,417 份, 银华 H 股 B 为 77,25,417 份。 1 2 、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1 4 年 5 月 5 日 , 银华 H 股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 元, 银华 H 股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7 元, 银华 H 股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6 元。 1 3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 银华 H 股 A 、 银华 H 股 B 。 1 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银华 H 股 A 为 77,25,417 份; 银华 H 股 B 为 77,25,417 份 。 1 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银华 H 股 A 为 150 1 75 ; 银华 H 股 B 为 150 1 76 1 6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 7 、上市交易日期: 20 1 4 年 5 月 12 日 1 8 、基金管理人: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9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 基金 募集 情况 1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 20 13 ] 143 号 2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 、 本基金 发售日期: 20 1 4 年 3 月 10 日至 20 1 4 年 4 月 2 日 5 、 发售价格: 1.0 元人民币 6 、份额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 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 、发售机构 ( 1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包 括 本 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以及 本 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 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 不分先后)。 ( 2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 、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9 、募 集 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 有效 净认购金额 ( 不含利息 ) 为 人民币 303 , 404 , 391.57 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 303,404,391.57 份,利息结转 份额 83,16.42 份,总确认份额为 303,487,507.9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 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已于 20 1 4 年 4 月 9 日 全额划入 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 含本息共 募集 303,487,507.9 份基金份 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 份额为 148,976,673.9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154,510,834.0 份 。 1 0 、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 1 4 年 4 月 9 日 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 1 4 年 4 月 9 日获 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 1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 1 4 年 4 月 9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 总额: 303,487,507.9 份 ( 二 ) 银华 H 股 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银华 H 股份额将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规 则请投资者参阅 2014 年 5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的《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三 ) 银华 H 股 A 与 银华 H 股 B 上市交易 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的银华 H 股 A 与 银华 H 股 B 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15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5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银华 H 股 A 、 银华 H 股 B 5、交易代码:银华 H 股 A 为150175、银华 H 股 B 为15017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银华 H 股 A 为 77,25 , 417 份、 银华 H 股 B 为 77,25 , 417 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H股、银 华 H 股 A 与银华 H 股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银华H股、银华 H 股 A 与银华 H 股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银华H股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选择将银华 H股分拆为银华 H 股 A 与银华 H 股 B 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自2014年5月12日起,开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即银华H股与银华H股A、银华H股B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和“合并”两个方面。“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投资 者在业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2份。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份额的最低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 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4年5月5日,银华H股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51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98,464.42份;银华H股A为71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8,049 份;银华H股B为71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8,049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H股A与银华H股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24,472,069份和24,472,066份,分别占本次银华H股A与银华H股B上市交易基金份 额比例为31.6768%和31.676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H股A与银 华H股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52,783,348份和52,783,351份,分别占本次银华H股A 与银华H股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8.3232%和68.3232%。 截 至 2014 年 5 月 5 日, 本 公 司从 业 人 员 持 有 的 银华 H 股 基 金 份 额 数 为 747,745.27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246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 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 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 H 股 A、银华 H 股 B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银华 H 股 A 份额 占银华 H 股 A 份额比 (%) 持有银华 H 股 B 份额 占银华 H 股 B 份额比 (%) 1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 以太 9 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5 , 90 , 34 7.64 5 , 90 , 34 7.64 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4 , 00 , 23 5.18 4 , 00 , 23 5.18 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 , 00 , 23 5.18 4 , 00 , 23 5.18 4 广发证券 — 中信银 行 — 广发金管家睿 4 , 00 , 232 5.18 4 , 00 , 232 5.18 福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5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 传统保 险产品 2 , 50 , 681 3.24 2 , 50 , 680 3.24 6 徐正荣 2 , 50 , 38 3.24 2 , 50 , 389 3.24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 , 50 , 146 3.24 2 , 50 , 14 5 3.24 8 袁沛华 2 , 50 , 145 3.24 2 , 50 , 14 6 3.24 9 傅林萍 1 , 60 , 31 2.07 1 , 60 , 31 2.07 10 卢颖怡 1 , 00 , 136 1.29 1 , 00 , 136 1.29 合计 30,502,849 39.48 30,502,849 39.48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 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 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 201 年 5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7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 440301 103790705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合计 10%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 010 - 8518658 传真: 010 - 58163027 2 、 经营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 基金字 [2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 , 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 截至 20 1 4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三十 六 只 基金,公募基金管理资产 规 模 约 65 0 . 98 亿元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三十 六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如下: 银华核心 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富裕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小盘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 - 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深证 1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 中证 80 等权 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信用 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信用 季 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 、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此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 4 年 3 月 10 日 —— 4 月 2 日 发售了 本 基金 , 本 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 4 年 4 月 9 日生效,实际募集规模为 3.03 亿 元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 个专业委员会,有针 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 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 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 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 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 、 战略发展部 等 1 9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 A 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 3 个投资 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投资管理部:根据 A 股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 量化投资部: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指数基金、 ETF 及主动量化基金的管理)、 数量化投资策略和模型研究与开发、量化产品的设计和创新、为其他部门提供金 融工程支持。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基金销售、销售渠道管 理等工作。 高端客户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 品营销、公募基金的高端客户直销、公司大客户服务、协助公司新业务的策划及 营销等工作。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负责开展对外合作及新产品 的开发工作。 境外投资部:负责公司 QDI 产品的投资管理,并协助 QDI 产品的设计、发行 等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协助组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工作;企业年金基 金投资管理;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社保基金产品投资管理; QFI 投资顾问。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负责 全国社保基金和地方社保基金等养老金业务的 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公司 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 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报送,与主管机关及相关 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揭示、控制 公司各项业务风险,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 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处理日常法律 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战略发展部 : 通过宏观市场环境、政策、竞争对手、公司现状等进行分析, 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以作为业务发展方向的指引;推动并跟踪战略计划的实施, 确保战略计划的落地 。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凌宇翔; 010 - 58163096 。 截至 20 1 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共有员工 316 人, 其中 178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9 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 人员 大部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 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育涛先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 WorldCo 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证 券投资工作;曾就职于 Binocular 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工 作;并曾就职于 Evaluserve 咨询公司,任职投资研究部主管。 207 年 4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 务。 201 年 5 月 11 日起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5096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 220 余人。自 2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 、王珊 电话: 010 - 58153 280 ; 010 - 58152145 传真: 010 - 851829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 ( 1 )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 ] 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 - 678 - 33 (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6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 代理商以及证 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6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 ○ 7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 ○ 8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 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 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 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 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 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定。 ○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 16 除依据《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1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 H 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银华 H 股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2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 2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2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23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2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2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 26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2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30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3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33 按 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3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3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3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托管人 ( 1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8]12 号 (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报告; ○ 5 安全保管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 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8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 常交易; ○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 1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 H 股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30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银华 H 股 份额、 银华 H 股 A 份额、 银华 H 股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2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 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 3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对应的银 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银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银 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银华 H 股份额、银华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