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诚志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4-1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8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7日15:00至 2014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玉屏东大道299号清华科技 园(江西)华江大厦1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①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②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1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6,587,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45,667,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920,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 (4)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 例 反对票数 弃权票 数 是否通过 1 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2 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3 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 及摘要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4 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5 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 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1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站前路支行申请2.50 亿元综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2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迎宾支行申请1.00亿元综 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3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昌北支行申请2.00亿 元综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4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市西湖支行申请2.00亿元 综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5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洪城支行申请1.00亿元综 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6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分行申请1.00亿元综合授 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7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分行申请0.50亿元综 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8 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分行申请1.60亿元综合授 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9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东湖支行申请2.00亿 元综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10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中关村支行申请2.00亿元 综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11 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分行申请0.50亿元综合授 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6.12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分行申请0.50亿元综 合授信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 关于公司201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1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 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申请2.8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2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 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申请3.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3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 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五洲支行申请0.80亿元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4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 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拱北支行申请1.50亿元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5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 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申请1.2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6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珠海 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申请1.00亿元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7 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珠海 诚飞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 请0.6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8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 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申请0.60 亿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9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 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 华园支行申请0.50亿元综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10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 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向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申请0.50亿元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11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 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中关村支行申请0.60亿元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12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 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关村支行申请0.35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13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石家 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 司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支行申请 0.20亿元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14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石家 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 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申请 0.3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15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石家 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 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分行申请0.20亿元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7.16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石家 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 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0.20亿 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9 关于制定<诚志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10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薪酬 的议案 146,523,072 99.96% 64,309 0 是 上述所有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7、8以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三、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吴明辉先生、王欣新先生、张蕊女士向大会作了2013年度工作的 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苑宇衡、王秀娟 3、结论意见: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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