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远光软件: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305室 电话: 86-756-3326001 传真: 86-756-332600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 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4年5月8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就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2014年5月8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4月16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4年5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 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5人,代表股份 153,323,68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3.19 %,以上股东是截止2014年4月 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 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三、贵公司的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记名投票表 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以0股反对,0股弃权,153,323,681股同 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0股反对,0股弃权,153,323,681股 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以59,504股反对,0股弃权,153,264,177 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0股反对,0股弃权,153,323,681股同 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0股反对,0股弃权,153,323,681股同 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以0股反对,0股弃权,153,323,681股同 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对 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预计的议案》,以0股反对,0 股弃权,82,942,376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0 股反对,0股弃权,153,323,681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五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0 股反对,0股弃权,153,323,681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5月8日出具。 (本页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龙 彬 律师 经办律师:蔡益根 律师 _ _______ 龙世福 律师 ____ 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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