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青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5月09日 18:02:40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138 证券简称:中青旅 公告编号:临2014-014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03号)核准,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21万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18.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99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29,946,379.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9,996,620.70元。

该项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5日全部到位,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1-000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于2014年
5月8日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

010900021910505

61,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

110060439018010065627

59,334.4140



注:上述金额中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010900021910505,
截至2014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1,0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收购乌镇旅游15%股权及桐乡旅游广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060439018010065627,截至2014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9,334.414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遨游网平台化、网络化、移动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子文、黄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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