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屯河: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4]第1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五月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4]第1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周茹律师、温晓军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2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度股东 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2日下午14:00时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 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上海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 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15人,参与投票的 股份数为1,645,750,1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2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 1,386,53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2人,代表股份259,218,25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2.63%。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14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70 亿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4 年向中粮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0 亿元融资额度的议 案》; 8、《关于补充披露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9、《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 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公司独立董事2013 年度述职报告》; 12、《关于中粮屯河放弃来宝农业公司51%股权优先购买权和管理权的 议案》。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中粮屯 河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汇总表》,并根据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 议案中第7项、第8项、第12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第10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 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 茹 经办律师:周 茹 温晓军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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