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化:2010年公司债券(10石化01)付息公告

时间:2014年05月13日 18:01:28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4-023

债券代码:122051 债券简称:10石化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10石化01)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0年5
月21日发行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5年期品种,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4年5月21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3年5月21
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0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10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石化01(122051)

3、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0


号文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5%,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至2014年每年5月21日前的1个工作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
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日: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之前的第6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
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
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3、兑付日:2015年5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
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75%,每手“10石化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5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2、本次兑息日:2014年5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10石化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4年5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10石化01”债券
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并传真至本公司,《“10石化01”

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及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请以专人
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10-59969234,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政编码:10072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
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
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联系电话:010-59969225、010-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010-59960386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联系人:石凌怡、程驰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主承销商、保荐人: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


联系人:张璐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座15层

联系人:刘晶晶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邵劼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3日


附件一:



“10石化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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