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东诚生化: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_页面_1副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于2014年4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9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于2014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14年5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 加方式等内容。 2.2014年5月15日下午2: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 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上午9: 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15:00至2014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由守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2,997,3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8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3,722,97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72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4.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委派的代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74,500股反对,5,4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74,500股反对,5,4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74,500股反对,5,4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79,978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8,300股反对,71,6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8,300股反对,71,6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8,300股反对,71,6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8,300股反对,71,6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一年期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8,300股反对,71,6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10)审议通过了《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6,640,353股赞成,8,300股反对,71,67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承办律师:胡廷锋 承办律师:顾平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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