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先河环保: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_页面_1副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于2014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及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9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14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及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定于2014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 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14年5月9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玉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9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724,07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0.08%。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委派的代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2013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免去闫荣城董事职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累积投票制的 方式对董事候选人孙峰先生和周想女士进行了投票表决,经选举,孙峰先生和周 想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提交给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 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张学兵 经办律师签字: 桑士东 刘 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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