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银聚利:基金合同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9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六、基金备案 ................................................................................................................................... 16 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 1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九、基金的过渡期 ............................................................................................................................ 30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十三、基金的托管 ............................................................................................................................ 47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8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9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三、违约责任 ............................................................................................................................ 7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二十六、其他事项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NAV):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 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聚利A)和进取级基金份 额(聚利B)。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聚利A、聚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 超过7:3 52、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18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18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第 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后 次18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53、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 始日起满18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55、聚利A: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聚利A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 赎回 56、聚利B: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聚利A 的 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利B享有,亏损以聚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利B承担; 聚利B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57、聚利A的开放期: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 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 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 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 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 58、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指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聚利A年化约定收益率:指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6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一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62、利差: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6个月聚 利A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3.0%(含)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 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聚利A和具有杠杆的聚利B,两类的份额配比原 则上不超过7:3。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以18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 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 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 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 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 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获得应计约定收益。聚利B仅 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封闭式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获得扣除A份额应 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 渡期内办理聚利B的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 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聚利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聚利A不收取认购费,聚利B收取认购费,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为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聚利B为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较高。聚利A和聚利B分开募集,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为18个月。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后的届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 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的申购等事宜。 (三)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聚利A、聚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在聚利A的开放期,如果聚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 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 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在聚利A和聚利B的共同开放日,如果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或者聚利B的净申 购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四)聚利A的运作 1、年化约定收益率 (1)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一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6个月聚利A适用的约定 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3.0%(含)。 聚利A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自上一个聚利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 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对于聚利A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首次约定收益分配,本基金 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针对第一个运作周期而言)或自该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聚利B。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 分配给聚利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利A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即如在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2、聚利A的开放期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 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 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 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 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例:如果本基 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2013年9月2日,则满6个月和12个月的开放期分别为2014年 2月27日、2014年2月28日(因2014年3月1日为非工作日)和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1日(因 2014年8月30日和2014年8月31日为非工作日),其中2014年2月27日和2014年8月29日为聚利A 的赎回开放日,2014年2月28日和2014年9月1日为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满18个月开放期为2015 年2月26日和2015年2月27日(因2015年2月28日和2015年3月1日为非工作日),均为赎回开放 日。其他各分级运作周期的各开放日的计算雷同。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聚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聚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 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期,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聚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 不得超过7/3倍于聚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聚利B的运作 1、聚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且不上市交易,仅在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 2、本基金在扣除聚利A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利B享有,亏损以聚利B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聚利B承担。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也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3、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对聚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聚利B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聚利B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聚利A和聚利B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和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日计算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聚 利B的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聚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上一个聚利A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起(不含该日;若本分级运作周期内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本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 (含)至T日的运作天数,NA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为T日聚利A的份额余 额,Sb为T日聚利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聚利A的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聚利 B的份额净值,Ra为在聚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t为分级运作周期内当年实际天数,即上 一个聚利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若本分级运作周期内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本分级运作 周期的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对用于聚利A及聚利B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 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 加上T日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NAVT / Sa 2、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为聚利B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max() 聚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聚利A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保留3位小数 为前提。 聚利A和聚利B在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过渡期”部 分。 (八)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聚 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聚利A的开放期。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聚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非开放日(T日),NAVa为T日聚利A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 上T日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 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NAVT / Sa (2)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为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 非开放日,NAVa为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聚利A的开放期,NAVa为T日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max() 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聚利A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3位小数为前 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聚利A、聚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参与聚利A或聚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聚利A又参与聚利B的认 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聚利A、聚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聚利A和聚利B初始面值均为1.00元,聚利A和聚利B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三)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聚利A和聚利B的投资者,通常可在本基金募 集结束之日4个工作日后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同时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费用 聚利A不收取认购费。聚利B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聚利B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以及余额的具体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或先后认购聚利A份额及聚利B份额,已经 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聚利A和聚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聚利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聚利A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 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 A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A的份额数×聚利A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A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聚利B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满18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B的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 B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B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B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 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 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 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 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办理聚利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 期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聚利A和聚利B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 即赎回价格以该日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A的申 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1.000 元;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 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为1.000 元;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聚利B的申购、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 1.0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前两个聚利A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聚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即对于聚利A的申 购申请,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聚 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的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 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A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 在聚利A和聚利B的共同开放日,如果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或者聚利B的净申 购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聚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聚利A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2)聚利B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参见招募说明书;聚利B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3)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聚利A、聚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聚利A、聚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份额成交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暂停投资者申购或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 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中聚利 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届满日,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日基金份额折算 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与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该余额按照当 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总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 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过渡期内,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 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两个阶段。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 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为基 准,决定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 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 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 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 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4、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过渡期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聚利B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 必须在聚利A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对于聚利B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聚利B的份额上限。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 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聚利B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聚利B的份额余额大于聚利B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 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B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认。聚利B的份额上限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在每一个开放日,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 大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 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并自下一工作日起,停止开放聚利A 的过渡期申购。 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 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在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2)在过渡期的聚利B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的申购,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参 见招募说明书; 聚利B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在过渡期的聚利A的申购期内进行聚利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4)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1)聚利B、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聚利B、聚利A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聚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聚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余额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聚利A或聚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聚利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暂停投资者申购或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 认;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聚利B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暂停聚利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聚利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聚利B的单个开放日,聚利B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聚利B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 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转让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过渡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 渡期内办理聚利B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申购等事宜。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聚利A 的赎回。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 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过渡期内聚利A、聚利B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 过渡期内聚利A、聚利B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 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 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 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两个阶段。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 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为基 准,决定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 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 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 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 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聚利A、聚利B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公 式如下: T日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聚利A资产 净值/T-1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聚利A份额数 T日聚利B份额净值=T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聚利B资产净值 /T-1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聚利B份额数 其中T-1日的资产净值包括T日确认的T-1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四)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 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聚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 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 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聚利B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聚利A、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聚利A、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而有所差异。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聚 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