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环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
信纸01 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四 年 五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3日证监许可 [2010]470号文核准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0年10月10日基金部函[2010]605号文件 《关于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0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 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 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4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3月31日(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风险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资 ............................................................ 9 五、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 21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境外投资顾问 ......................................................... 31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十七、基金托管人 ......................................................... 58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1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鹏华环球发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鹏华环球发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环球发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环球发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鹏华环球发现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或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5.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1.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登记 结算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登记 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30.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增补、更换和撤销 31.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增补、更换和撤销 32.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结算 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 估值日:指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 41. 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42.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3.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44.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50. 元 : 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抗拒、 不能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三大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 和其他风险。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汇率风险 QDII 基金产品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 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QDII 基金产品的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 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影响。 2. 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 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 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 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 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 成熟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成熟市场进行投资。成熟市场虽然制度较为健全,流动性较好, 但近期由于受到次贷余波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其波动性风险有放大趋势,加大了成熟市 场的投资风险。 4.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新 兴市场进行投资。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 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 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 环境、政治环境往往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5. 基金中基金 产品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 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 6. 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 政府管制 ,是指 政府 部门 通过制定规章、 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 , 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 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7. 政治风险 所投资国家或地区的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 进而 影响基金收益 。 QDII 基金产品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 动,都可能对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 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8. 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 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 向该等国家 或地区 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9. 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 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10. 投资顾问风险 投 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定的时 效性和局限性。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 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1. 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 将 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来 辅助做出投资决 策, 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 错误 的 结论,从 而 给 投资 造成 损失。 (二)一般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基金组合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 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 的部分品种因客观原因流动性下降导致不能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引发变现资金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 大额赎回的风险。 3. 管理人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精选投资品种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投 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4.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失。 5. 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 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6. 法律风险 指由于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在法律上 引起争议和诉讼 ,或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 、 税制、 估 值等 制度的改变,给 基金 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1) 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 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 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 正回购 / 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9. 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 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10.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 或工作疏忽 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 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11. 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 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2. 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3.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三)其他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如果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较低的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 金需要,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中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 金及股票。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积 极地环球寻找并发现投资机会,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来进行资产在基金、股票、货 币市场工具及现金中的分配,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 ( 二 )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资产有效配置和风险分散的投资理念,深入考量全球宏观经济,特别是成熟 市场与新兴市场区域化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辅以量化资产配置模型,实现基金资产在区域 以及资产类别中的有效配置,分享全球市场经济增长的成果。 ( 三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股票、货 币市 场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基金投资部分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 100 %;股票、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 % ,其中现金或货币市场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 四 )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方法来增强基金选择流程并提升其 效率。衍生品策略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且仅用于在适当时候力争规避外汇风险 及其他相关风险之目的。 1. 资产配置 (1) 战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公募基金及股票。 地域配置上,本基金将全球市场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两类,在基金和股票投资部分, 根据国家或区域的宏观经济走势、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地域配置。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战略 资产配置的基础比例为 50 %、 50 %, 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得最佳的风险回报。首先通过深入研 究, 建立基于全球主要市场增长、通货膨胀及货币政策的分析框架,再以宏观经济分析及对 全球经济趋势的研究为基础,来决定重点投资区域(地域选择)及资产类别和权重,其后定 期进行审核调整。资产类别和地区的适度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组合的相关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 单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 理与战略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 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将根据 短期内资本市场对不同区域内的不同资产类别 的定价判断其与内涵价值的关系,同时考虑 投资环境、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 的变化情 况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调整。同时,在对微观及宏观经济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 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与战术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可投资范围内挑选出最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的基础上,通过基金选择模型,在 综合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后,对该类优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筛选,最后形成本基金 可投资的基金产品并进行相应资产配置。面对数量庞大的基金品种,首先必须应用数量模型 进行初步过滤;其次进行定性阶段的深入基本面挖掘,综合考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 和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选择投资品种 ;最后对拟投资基金组合进行风险收益模拟分析并定期监 控 。 3.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 投资 部分,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方法侧重于单个股票的投资价值评估和选择。在 股票选择中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挖掘全球范围内经营业绩优秀而稳定,在行业内具有 领先地位,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优质企业,利用企业的优良业绩和持续分红派息为投资人取 得稳定收益;并降低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波动风险。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 本基金 在充分使用衍生品投 资策略的基础上, 可以 通过 使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外汇风险及其 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可 以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从而尽可能减小对投资表现的负面 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境 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但是,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的波动进行投机交易。 ( 五 ) 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 决策依据 (1) 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地区经济趋势、各国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结果,以及对基金、 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基本面的分析结果; (3) 采用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对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根据跟踪误差波动性对投资选择的风 险敞口进行提前检测 ,同时 监控 检测的 结果; (4)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分析判断结果。 2. 决策 流程 本基金的 决策流程 包括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组合监 控与调整五个阶段,每一阶段的职责如下: (1) 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段采取 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以及通胀和 货币政策等核心问题入手,根据这些宏观面的分析,获得主要资产类别的长期预期收益数据 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战略资 产配置,基金经理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相应权限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调整。 (2)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负责实施该步骤工作。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中,由基金经理负责,采取自下而上 的方法进行基金选择。针对进入“备选池”的基金,通过主动研究,进一步地分析,评价不 同战略下每一个基金的“吸引力”等有效措施,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3) 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交易执行, 股票 投资 的 交易指令将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证券 交易经纪商的全球证券交易平台上实施。 基金投资的交易指令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 内部的交易 室直接下单。 (4) 风险管理与绩效 评估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投资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风险的各种分析和判断。 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 依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并提示风险。 (5)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在适当的市场时机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风 险绩效评估小组对改进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 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6 )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明晟 MSCI 世界指数 ( MSCI World Index RMB ) ×50 %+ 明晟 MSCI 新兴市场指数(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RMB ) ×50 % MSCI 明晟 公司(简称 MSCI ) , 是一家提供全球指数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标的国际公司, 明晟 MSCI 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中最多采用的投资标的之一。 明晟 MSCI 世界指数 和 明晟 MSCI 新兴市场 指数涵盖地区广泛、可投资性强,目前被很多 国际投资机构选择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本基金主要通过公募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且投资重点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因 此基金管理人认为 明晟 MSCI 世界指数和 明晟 MSCI 新兴市场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MSCI 明晟 公司通过多家金融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指数信息。 明晟 MSCI 世界指数 和 明晟 MSCI 新兴市场 指数的国家构成及权重如下: 国家 权重 国家 权重 美国 54.77% 中国 18.94% 英国 8.66% 韩国 15.77% 日本 8.11% 台湾地区 11.88% 法国 4.26% 巴西 11.03% 加拿大 4.14% 南非 7.77% 德国 3.89% 印度 6.73% 瑞士 3.82% 俄罗斯 5.26% 澳大利亚 3.23% 墨西哥 5.13% 西班牙 1.46% 马来西亚 3.88% 瑞典 1.36% 印度尼西亚 2.66%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1.13% 泰国 2.25% 荷兰 1.13% 波兰 1.78% 意大利 1.07% 土耳其 1.59% 新加坡 0.60% 智利 1.57% 丹麦 0.56% 哥伦比亚 1.13% 比利时 0. 50% 菲律宾 0.95% 芬兰 0.37% 希腊 0.56% 挪威 0.34% 秘鲁 0.44% 以色列 0.22% 捷克 0.26% 爱尔兰 0.13% 匈牙利 0.23% 奥地利 0.12% 埃及 0.21% 葡萄牙 0.08% 新西兰 0.05% 数据来源: MSCI 明晟 公 司,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今后如本基金投资范围变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 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投资全球市场的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型公募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 , 长期平均的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 八 ) 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 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 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 ( 1 ) - (5) 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 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4)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有关的衍生品。 4.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 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银行 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7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 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 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九 )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1 ) 购买不动产。 ( 2 )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 )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 ) 购买实物商品。 ( 5 )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6 )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 )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 )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 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 调整上述投资比例禁止、限制等事项的,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 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的股票以及基金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 持有股份 / 份额的上市公司 / 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遵 循以下原则: (1)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 符合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3)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规范。 2. 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 (1) 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 以上。 (2) 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 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 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 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 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 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 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权 票。 (5) 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 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 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 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 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 (7) 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存 档。 (8) 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 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批 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 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 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其他任 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三)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金交易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和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有利于提升本公 司国际化投研服务水平以及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指导方针进行。 1. 交易券商选择考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件的 国际券商,可以列入公司选择的范围之内: (1) 具备在全球主要市场交易的能力; (2) 具备主要市场的研究能力; (3) 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 相关 的 研究平台或资料库; (4) 能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临时的分析和研究; (5) 券商对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程序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具备 后备和灾难恢复等维护系统稳定运营的必要系统 。 2. 评价标准 公司每 半年 对国际券商服务工作评价一次,评价标准为: (1) 行业和公司研究水平 ( 含著名分析师数量 ) ; (2) 分析报告的影响力; (3) 全球研究覆盖的宽度; (4) 提供服务及相关服务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预测的准确性; (5) 提供服务反应速度; (6) 研究成果的销售推荐水平; (7) 服务态度; (8) 研究的独立性; (9) 联系公司调研的能力和态度; (10) 交易执行的质量,包括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交易执行速度、成交价 格区间等; (11) 对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评价方法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究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对各国际券商评价和评分,经过统计排序,形成初步评 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果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 果。 4. 交易量及佣金分配 在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 佣金不能超过公司全年交易佣金总额的 30 %,公司定期召开佣金分配会议,根据券商评分 确定佣金分配,佣金分配原则上以国际券商评价的结果为标准。在交易量出现异常的情况时, 交易室应及时通报,佣金分配小组可不定期调整分配计划。 5. 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包括软美元专项制度等,考虑了 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基本原则、禁止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罚 则、相关文件存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 14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69,882,962.04 93.3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918,846.21 6.57 8 其他资产 43,255.62 0.06 9 合计 74,845,063.87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 民币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 (%) 1 VANGUARD REIT ETF 股票型 ETF 基金 Vanguard M arketing G roup 9,422,162.26 12.74 2 HS H - SHARE ETF 股票型 ETF 基金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 t Ltd 8,915,713.95 12.05 3 SPDR S&P CHINA ETF 股票型 ETF 基金 State Stre et Global Markets LL 8,530,824.29 11.53 4 ISH ARES FTSE CHINA 25 INDEX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Investment s LLC/NY 8,332,503.41 11.27 5 MARKET VECTORS EGYPT INDEX 股票型 ETF 基金 Van Eck Se curities C orp 7,922,333.86 10.71 6 MARKET VECTORS VIETNAM ETF 股票型 ETF 基金 Van Eck Se curities C orp 6,892,393.76 9.32 7 ISHAR ES MSCI ITALY INDEX FD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Investment s LLC/NY 6,101,406.70 8.25 8 ISHARES MSCI TURKEY INVSTBLE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Investment s LLC/NY 5,438,633.58 7.35 9 ISHARES FTSE A50 CHINA INDEX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Asset Mgt N Asia Ltd 3,099,366.29 4 .19 10 GUGGENHEIM CHINA REAL ESTATE 股票型 ETF 基金 Guggenheim Fund Dist ributors 2,973,002.33 4.02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52 5 应收申购款 43,157.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255.62 (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 - 3 2 - 4 201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0.60% 0.10% 3.93% 0.77% - 4.53% - 0.6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 11 年 12 月 31 日 - 16.40% 0.64% - 15.87% 1.25% - 0.53% - 0.6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79% 0.45% 15.98% 0.79% - 4.19% - 0.3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 1 日 2.58% 0.68% 8.11% 0.67% - 5.53% 0.01% 201 4 年 1 月 1 日至 201 4 年 3 月 3 1 日 2.94% 0.75% 3.16% 0.63% - 0.22%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4 年 3 月 3 1 日 - 1.90% 0.59% 13.10% 0.91% - 15.00% - 0.32%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 较: 注 1 :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摩根斯坦利世界指数 (MSCIWorldIndexRMB)*50%+ 摩根 斯坦 利新兴市场指数 (MSCIEmergingMarketsIndexRMB)*50% ; 注 2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生效; 注 3 : 本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 14 年 3 月 31 日。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