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深圳惠程: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2014年05月26日 17:35:08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4-064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
. 本次担保金额暨累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吉林高琦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
万元,担保期限两年,并由吉林高琦以其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累计担保金额:

201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长春高
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长春高琦”)及吉林高琦分别提供人民币2,5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两年,2012年1月22日长春高琦与招商银行长春分行人民广
场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该笔借款于2014年1月21日到期。


201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江西先材纳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江西先材纳米纤维
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两年。并由江西
先材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笔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款额度于2014年5月18
日到期失效。


2014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长春高
琦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


.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500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为吉林高琦提供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惠程”

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为吉林高琦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2,500万元,担保期限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并由吉林高琦以
其资产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担保协议,保证担保期限按合
同约定履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吉林高琦于2008年8月29日成立,现法定代表人纪晓文。公司注册资本
38,140.83万元,其中深圳惠程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出资38,140.83万元,占吉林高琦股权比例100%。

吉林高琦的经营范围为聚酰亚胺生产制造。


2014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4年5月20
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
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转让完成后深圳惠程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深圳惠
程控股股东吕晓义先生持有长春高琦33.6177%的股权。


经审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吉林高琦总资产447,987,642.38元、负
债79,594,510.08元、净资产368,393,132.30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
22,319,129.09元,净利润-4,075,716.86元,资产负债率为17.77%。


截止本公告日,吉林高琦无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吉林高琦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1

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38,140.83

100%



合计

38,140.83

100%




吉林高琦为长春高琦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春高琦为深圳惠程的控股子公
司,因此,吉林高琦为深圳惠程的间接控股公司。


二、本次担保情况

吉林高琦拟向银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提请深圳惠程为其提供担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担保期限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方式,并由吉林高琦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


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吉林高琦向银行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担保期
限两年,并由吉林高琦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深圳惠程本次向吉林高琦提供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第43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章程》第125条第(四)款关于董事会对外担保决策权限规定,单笔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以下、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所涉及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深圳惠程总资产1,444,110,905.62元,净资产为
1,119,634,336.98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00万元,本次
拟为吉林高琦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未超出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单项金额决策
权限。但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吕晓义先生持有长春高琦33.63177%的股权,而长春
高琦持有吉林高琦100%的股权,出于谨慎原则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担保协
议,保证担保期限按合同约定履行。届时股东吕晓义先生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表


决。另由于本次担保是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所以本次股东大会
不提供网络投票。因此,本次拟对外担保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董事会意见

鉴于吉林高琦是公司的间接控股公司,其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较
低,具有合理的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并且已经以其拥有的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
担保。因此,基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控股公司
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上述对吉林高琦的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出于谨慎性原则,
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500万元,逾期担保0元。

如包含本次担保额度,累计余额为5,000万元,占深圳惠程2013年末总资产比
例的3.46%。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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