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深圳惠程: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4-064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 . 本次担保金额暨累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吉林高琦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 万元,担保期限两年,并由吉林高琦以其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累计担保金额: 201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长春高 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长春高琦”)及吉林高琦分别提供人民币2,5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两年,2012年1月22日长春高琦与招商银行长春分行人民广 场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该笔借款于2014年1月21日到期。 201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江西先材纳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江西先材纳米纤维 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两年。并由江西 先材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笔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款额度于2014年5月18 日到期失效。 2014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长春高 琦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 .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500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为吉林高琦提供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惠程” 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为吉林高琦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2,500万元,担保期限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并由吉林高琦以 其资产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担保协议,保证担保期限按合 同约定履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吉林高琦于2008年8月29日成立,现法定代表人纪晓文。公司注册资本 38,140.83万元,其中深圳惠程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出资38,140.83万元,占吉林高琦股权比例100%。 吉林高琦的经营范围为聚酰亚胺生产制造。 2014年5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4年5月20 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 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转让完成后深圳惠程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深圳惠 程控股股东吕晓义先生持有长春高琦33.6177%的股权。 经审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吉林高琦总资产447,987,642.38元、负 债79,594,510.08元、净资产368,393,132.30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 22,319,129.09元,净利润-4,075,716.86元,资产负债率为17.77%。 截止本公告日,吉林高琦无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吉林高琦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1 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38,140.83 100% 合计 38,140.83 100% 吉林高琦为长春高琦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春高琦为深圳惠程的控股子公 司,因此,吉林高琦为深圳惠程的间接控股公司。 二、本次担保情况 吉林高琦拟向银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提请深圳惠程为其提供担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担保期限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方式,并由吉林高琦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 2014年5月26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控股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吉林高琦向银行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担保期 限两年,并由吉林高琦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深圳惠程本次向吉林高琦提供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第43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章程》第125条第(四)款关于董事会对外担保决策权限规定,单笔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以下、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所涉及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深圳惠程总资产1,444,110,905.62元,净资产为 1,119,634,336.98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00万元,本次 拟为吉林高琦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未超出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单项金额决策 权限。但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吕晓义先生持有长春高琦33.63177%的股权,而长春 高琦持有吉林高琦100%的股权,出于谨慎原则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担保协 议,保证担保期限按合同约定履行。届时股东吕晓义先生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表 决。另由于本次担保是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所以本次股东大会 不提供网络投票。因此,本次拟对外担保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董事会意见 鉴于吉林高琦是公司的间接控股公司,其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较 低,具有合理的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并且已经以其拥有的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 担保。因此,基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控股公司 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上述对吉林高琦的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出于谨慎性原则, 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500万元,逾期担保0元。 如包含本次担保额度,累计余额为5,000万元,占深圳惠程2013年末总资产比 例的3.46%。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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