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国石化:2013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4—028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为人民币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30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3年度末期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 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4年5月30日下午收市后的总股数为基数,以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2013年度末期股利。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A股股东。 3、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司先 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 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 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通知》”)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 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五、咨询联系方式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六、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4年5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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