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国兴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国兴地产 公告编号:2014-029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 于2014年5月18日以书面和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4年5月28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同聚远景31楼重庆 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鲜先念先生主持。公司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了《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国兴北岸江 山”项目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洋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行渝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江北区观音桥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 支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七星岗支 行办理项目按揭贷款业务,以上金融机构拟分别同意各自给予我公司 按揭贷款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合计共80000万元。根据按揭贷款 银行的要求,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对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自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 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期 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届时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的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加快其开发的“国兴北岸 江山”项目的销售,拟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提供本次阶段 性的保证,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并且,公司就此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及相关合同的审查程序。公司控股的该子公司 的此担保事项,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也 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 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担 保事项尚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大中型企业 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决定》和《四川省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规定,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函(1989)31 号 文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1 月30 日, 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4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按规范化要求继续 进行股份制试点。1997 年6 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前, 已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1989 年,公司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 现有营业执照号为:5106001800127。” 修改后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大中型企业 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决定》和《四川省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规定,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函(1989)31 号 文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1 月30 日, 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4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按规范化要求继续 进行股份制试点。1997 年6 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前, 已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1989 年,公司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1年6月21日,公 司决定迁往北京,随后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 照。公司现营业执照号为510600000003669。” 原章程: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投资和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修改后为: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投资和其他交易事项 1.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原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六)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 上; (七)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回购股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修改后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或担保金额累计达到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回购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修改后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原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改后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登记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方董事鲜先念先生、彭陵 江先生、唐昌明先生、白忠孝先生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文件中的要求,经与本公司协商, 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 的公司2014-33号公告《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履行<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说明》。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4年5月28日在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拟讨论 公司《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 2、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对其存在同业竞争的地产 项目的经营情况分析合理,解决方案符合相关法规。 3、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信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需要,采用按揭方式销 售国兴.北岸江山项目房产形成的应收账款予浙江信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对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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