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国兴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5月28日 17:03:15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国兴地产 公告编号:2014-029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
于2014年5月18日以书面和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4年5月28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同聚远景31楼重庆
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鲜先念先生主持。公司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了《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国兴北岸江
山”项目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洋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行渝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江北区观音桥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
支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七星岗支


行办理项目按揭贷款业务,以上金融机构拟分别同意各自给予我公司
按揭贷款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合计共80000万元。根据按揭贷款
银行的要求,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对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自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
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期
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届时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的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加快其开发的“国兴北岸
江山”项目的销售,拟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提供本次阶段
性的保证,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并且,公司就此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及相关合同的审查程序。公司控股的该子公司
的此担保事项,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也
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
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担
保事项尚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大中型企业
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决定》和《四川省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规定,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函(1989)31 号
文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1 月30 日,
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4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按规范化要求继续
进行股份制试点。1997 年6 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前,
已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1989
年,公司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
现有营业执照号为:5106001800127。”

修改后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大中型企业
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决定》和《四川省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规定,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函(1989)31 号
文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1 月30 日,
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04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按规范化要求继续
进行股份制试点。1997 年6 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前,
已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1989
年,公司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1年6月21日,公
司决定迁往北京,随后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
照。公司现营业执照号为510600000003669。”

原章程: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投资和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修改后为: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投资和其他交易事项

1.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原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六)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
上;

(七)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回购股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修改后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或担保金额累计达到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回购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修改后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原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改后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登记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方董事鲜先念先生、彭陵


江先生、唐昌明先生、白忠孝先生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文件中的要求,经与本公司协商,
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
的公司2014-33号公告《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履行<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说明》。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4年5月28日在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拟讨论
公司《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


2、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对其存在同业竞争的地产


项目的经营情况分析合理,解决方案符合相关法规。


3、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信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需要,采用按揭方式销
售国兴.北岸江山项目房产形成的应收账款予浙江信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对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此议案尚需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该议
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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