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准油股份:拟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目 录 一、项目概况 二、荷兰的投资环境 三、设立荷兰子公司的目的和必要性 四、投资方案 五、项目效益分析 六、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七、结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 四、投资方案) 2、境内投资主体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958.8689 万元 公司系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持续改制、主辅分离过程中, 由整体改制分离的员工发起组建的企业。2001年6月,新疆准东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在乌 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成立,2003年12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99,458,689股。 2013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增发2013万股,并于 2014年1月13日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到11958.8689万股。 目前秦勇持有公司 7.78%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16.83%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秦勇通过直接控股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进而控制公司合计23.30%的股份。 受国内原材料和生活成本、物价等不断升高等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公司的经营业绩并 不理想。为了扭转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公司正在努力开拓以哈萨克斯坦为代表的中亚石 油技术服务市场,大力发展能够发挥自身一体化服务能力优势的石油开发总承包业务。为 了抓住国外市场的发展机会,公司拟投资设立荷兰子公司进一步开拓国外市场,增加公司 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善公司目前的经营业绩。 二、荷兰的基本情况和投资环境 1、自然地理及人口 荷兰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部,北濒北海,东邻德国,南部与比利时接壤。纬度与我国的 黑龙江省接近,但受大西洋暖流影响,属温带海洋性气候,冬暖夏凉。属于东1时区,当 地时间比北京时间晚7个小时;每年3月至10月,实行夏时制(时钟拨快1小时)。 荷兰国土南北最远端相距约300公里,东西最远端距离约200公里,总面积41526 平方公里。除南部和东部有一些丘陵外,绝大部分地势低平,一半国土海拔低于一米。根 据2013年的统计,荷兰总人口1677.80万人,其中阿姆斯特丹79.01万人。其中荷兰族 占81%,华人为其第四大少数族裔。 荷兰本土设12个省,下设443个市镇;海外领地两个:阿鲁巴、安第列斯群岛(都 是位于加勒比海地区的岛屿)。 阿姆斯特丹是荷兰宪法确定的首都,位于荷兰西部,在经济最发达、人口也最稠密的 北荷兰省境内;因政府、王宫和大多数使馆都位于海牙,事实上的行政首都为海牙。 阿姆斯特丹是荷兰最大的城市和第二大港口,也是荷兰的金融和文化首都。阿姆斯特 丹拥有7700余家工业企业,工业用钻石产量占世界总量的80%;荷兰的许多大型机构总 部(包括飞利浦和ING等7家世界五百强企业)都设在此处。 2、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和外商投资环境 荷兰目前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共与177个国家建有大使级外交关系。中荷外交关系平 稳、顺利发展。 荷兰自然资源贫乏,除天然气和少量的石油外,几乎没有什么自然资源。作为以自由 贸易立国的西欧小国,荷兰奉行“牧师加商人”的外交理念,“立足欧盟,紧随美国”是其外 交基本路线,对外政策具有欧洲派和大西洋派双重色彩。“小国中的大国”是荷兰自身在国 际关系格局中的基本定位,“低地模式,多边外交”和“不为人先,不甘人后”是基本外交风 格。 荷兰是欧盟和北约创始成员国,支持欧洲一体化,支持欧盟和北约双东扩,主张深化 并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荷兰与美国关系密切,政治上主张同美国保持平等伙伴关系,军 事上依靠美核保护伞,强调美国在欧洲的存在是欧洲稳定的重要保证;经济上美国是荷兰 在欧盟以外的最大贸易伙伴,双方互为主要投资国。 荷兰科技发达,拥有比较完善的科研体系,在许多领域处于世界前沿,并领导世界潮 流;科技论文产出率高于欧洲平均水平,占世界科技论文的2.3%,论文引用率为世界第 三;研究人员人均专利申请数为世界第二,研究水平最高领域为化学品、电子机械、石油 和食品。 3、投资吸引力优势 作为传统的“欧洲门户”,荷兰拥有吸引外国投资的独特优势。 (1)经济实力雄厚,贸易历史悠久。荷兰是当今世界第17大经济体,是传统贸易强 国,出口额排名第五、进口额排名第七。 (2)地理位置优越,物流网络发达。荷兰位于北大西洋航路和欧洲大陆出海通道交 界处,鹿特丹港为欧洲第一大港,年吞吐量占欧洲跨界运输货运量的35%,阿姆斯特丹 史基浦机场是仅次于巴黎和法兰克福的欧洲第三大货运机场。 (3)商业历史悠久,国际化程度高。 (4)工业技术先进,科技位居前沿。阿克苏·诺贝尔、飞利浦、壳牌、帝斯曼、联合 利华、喜力等跨国企业都来自荷兰。 (5)教育紧跟市场,人才优势明显。在欧洲非英语国家中,荷兰英语普及率最高, 相当一部分荷兰人能使用多种语言工作。受教育程度高、掌握多国语言并具备商业经济所 需技能,是荷兰人独特的优势。 (6)劳资关系稳定,政经大局平稳。 (7)投资政策开放,财税体制领先。尤其是税收体系对投资者颇具吸引力。 4、对华经贸合作 自2003年起,荷兰保持中国在欧盟内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地位,中国对荷兰出口中的 70%是通过鹿特丹港、史基浦机场等转运至世界其他国家。 荷兰对华投资近年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截止2012年底,在中国投资项目超过2700 个,实际投入127亿元,是中国在欧盟的第三大实际外资来源国。2012年中国对荷直接 投资4.42亿美元,截止2012年末在荷中资企业共352家,贸易类企业占多数。 5、外汇管制和融资环境 荷兰的外汇管理措施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汇 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支付方式。 荷兰的银行体系完善,集中度高。荷兰金融市场较为发达,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选 择不同融资方式。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在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设有分行,中国国 家开发银行、北京银行分别在荷兰设有工作组和代表处,可为中资企业赴荷投资提供融资 服务。 6、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荷兰经济部及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负责引资和境外投资政策制定,其下属外商投 资局具体负责协调全国引资事务,地方省、市经济局设有投资处,专门负责地方引资事务。 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除少数特殊行业(军工生产、铁路、电气输送网 等)外,外国公司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在法律上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权利(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除了要提供外汇情况报告外,在荷兰投资不受其他限制。荷兰引资重点行业主 要有农业及食品、化工、创意行业、能源、生命科学及健康行业、物流、水资源管理等。 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在荷兰设立合资、 独资企业,也可并购当地企业。 7、税收体系和制度 目前,荷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复合 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 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荷兰税制体系。总体来说,荷兰实行的是属人税制, 即居民纳税人应对其全球收入承担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荷兰的收入纳税。 原则上按照荷兰民法设立的所有公司均为荷兰居民纳税人。荷兰税制体系主要特点: (1)荷兰的欧盟成员身份可保证其得益于现行和未来的欧盟指令。 (2)应税基础的计算秉持“良好商业实践”原则,例如没有实现的亏损可以抵免,而没 有实现的利润则可以推迟纳税,同时要求税基计算年度间保持一致性。 (3)企业可与税务机关预先谈判以确定应缴税额,并以协议形式确定该企业未来年 度的纳税金额和纳税方式。 (4)亏损可向前结转1年、向后结转9年,但对主要开展金融业务等类型的公司亏 损有特殊限制。 (5)参股所得免税。母公司得自子公司的所有红利和资本利得,只要满足相应持股 条件即可免税;出售公司股份获得的收入原则上免税;一定条件下,并购和分立发生的收 入享受免税待遇等。参股所得免税的基本条件是母公司至少持有子公司5%的股份,子公 司资产中的自由组合投资不得超过50%等。 (6)合并纳税制度。在一定条件下,母公司可与一家或多家子公司形成财务联合体, 一家公司的亏损可与另一家公司的利润相抵消,一家公司的固定资产也可转移到另一家公 司而不产生税务影响。基本条件是:母公司必须拥有子公司至少95%的股份,母公司和 子公司必须拥有相同的财年且应用相同的公司税率。 (7)荷兰不对信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对红利征收15%的预提税,但可通 过税收协定降低。另外分公司利润汇回税率为零。 (8)对荷兰企业在全球所得已征收外国税额的,荷兰一般不采取面向企业扣除外国 税额的方式,而是对其来源于外国所得免征荷兰企业税。荷兰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签署 了税收条约,强调其对国际及双边贸易与投资的承诺。这些条约的签署也使公司无需缴纳 双重税款。 8、外资公司的注册 外国公司在荷兰或通过荷兰在欧洲开展业务,通常选择的商业机构形式:(1)私营有 限责任公司(B.V.);(2)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3)代表处;(4)合作社。 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对于由非本土公司或个人组建的企业,荷兰在这方面的法律框 架要灵活自由得多,希望在荷兰开办企业的外资公司不会受到特殊限制。大多数外国投资 者在荷兰进行商务活动采取的一般形式都是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对于通过公开 募股募集资金的企业来说,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本资金要求为18000欧元,但这一要求可能会根据私营有 限责任公司法案的规定而有所变化,该法案目前正在接受荷兰议会的审议。成立公共有限 责任公司所需的最低股本资金要求为45000欧元。公司注册证明书需要附带公司的企业 章程。 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属于无法律资格的法定企业形式,对于这些 无法律资格公司的指导方针是企业主个人需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 伙人希望联合做生意,并采用一个联合名称,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而无须达到注册BV或 NV所必须的所有法律要求。 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打算在荷兰设立法律实体,开设分公司也许是更好的选择。成立一 家分公司要比子公司容易,而且费用更低。但是,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 分公司的外国母公司要对分公司的所有义务负责。 通常,在商会的商业注册处进行新企业注册时不需要成立许可。但是,对于那些对企 业主有额外要求的复合型企业,必须获得成立许可。例如,建筑、汽车和食品业的企业均 属于复合型企业。原则上讲,每位计划雇用非欧洲经济区(EEA)国家公民的雇主必须为此 行为申请许可。公司所在城市的就业和收入中心(Centrum voor Werk en Inkomen,简称 CWI)负责处理此类工作许可申请,申请必须在申请者迁入荷兰之前提交并得到批准。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成立,个人或公司需在公证人 的见证下签订成立公司的最初文件。(荷兰的公证人是根据皇家法令(Royal Decree)任命的 公务员,其法定职责包括起草公司注册文件,以及转移资产和抵押物的契约。公证人也可 以在某些事务中担任法律顾问。) 公司成立的最初文件中应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正式名称以及注册办公 住所地(必须在荷兰境内,但不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公司章程中还要包括对公司目标 的简要介绍。公司成立的文件应用荷兰语起草,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章程,因为后者也 是公司成立文件的一部分。公证人对确保公司章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负有全部责任。 在签署公司成立的文件时,如果创立人授予其代表代理权,或者由指定代理人行事, 则创立人无须出席。此外,创立人也不必是荷兰居民或公民。作为一个团体的多个创立人 必须提供最低18,000欧元的资本。资本的支付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它资产。各 种支付形式有不同的正式要求。 在成立一家BV之前,必须有司法部签发的无异议声明 (verklaring van geen bezwaar)。只有以下情况下才会被拒绝签发这种声明: (1)公司控制人员的背景显示该公司有可能被用于不当目的,或可能从事损害其债 权人利益的活动。 (2)尚未支付为取得此声明而需向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缴纳的费用。 在取得“无异议声明”,并且公司成立的文件通过公证人鉴定后,新的BV就作为一个 拥有完全权利的法律实体成立了。然后,创立人在其主要业务所在地的商会商业注册处注 册新公司,公司注册手续就此完成。此时必须公布成立公司的总成本。 注册中需要递交以下信息: (1)在成立公司的预备阶段,创立人必须检查其提交的公司名称,不能与某家已经 成立的公司同名或太相似。 (2)载有实体名称、商业目的和地址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必须提交一份发行并实缴的额定资本的说明。发行并实缴的额定资本的改变每 年都要提交一次。如果发行的股份没有完全缴付,则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股东的姓名和 地址,股份数和已缴数量; (4)监事会和董事会所有成员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其他详细资料总汇。如果公司 只有一名股东(有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那么该单一股东必须披露名称和登记的 地址或办公室地址; (5)每个经理代表公司行使并由公司承担义务的职权描述。例如,如果有2个或者 更多的此类经理,是否一个人就可以行使或者只能和其他人共同行使。 在商业注册处的注册信息会自动公布在官方公报('Nederlandse Staatscourant')上。成 立公司的正式手续通常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同时,在取得“无异议声明”之前,允许公司进 行临时性的运营,但必须在其名称中的词首大写首字母BV后加上小写的词首字母i.o.(in oprichting,即“成立中”的意思),以表明其临时运营性质。 在成立之前的时期内,BV i.o.公司如果想在成立前开展任何业务,则必须在商会商业 注册处注册。在注册和缴纳资本金的正式手续完成,以及该BV公司明确或暗示地批准以 其名义在注册前阶段执行的行为之前,由代表BV i.o.公司行事的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责。 公司章程 这些文件阐释公司的使命和目标及其内部规章。不需要提供关于运作章程的独立文 件。除了公司的名称、注册办公场所和目标,文件至少还应包含以下事项,其中一些是法 律规定的,而另一些则是普通的良好惯例: (1)以欧元为单位的核准资本、发行股本和实缴资本(按股份的数量和股份面值计算), 包括向各创立人发行的各类(如果有多种股票的话)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数量。 (2)股份转让限制方面的规定。BV公司必须有“禁止条款”,防止在没有(i)得到董事 会批准或(ii)依照特定出售手续的情况下向其它股东转让股份。 (3)执行董事的权力,以及如果因任何原因而没有执行董事时,应遵循的程序。 (4)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如果公司有这种机构)。 (5)财政年的结束日期,以及编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方面的规定。 (6)对股东大会的规定。 (7)股东的投票权。 (8)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理方面的规定。 (9)解散程序 。 新公司必须提交所有成立前的协议(例如,关于创立人的权利,或以非现金资产入股 的协议)的细节。 三、设立荷兰子公司的目的和必要性 设立荷兰子公司的目的是在公司的离岸投资结构中增加一层控股结构,从而使海外投 资业务实际操作上更加节约和便利。 (一)设立离岸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 1、双边税收协定(DTT)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基于 股息、特许经营权和利息的预提税是考虑的重点,一般选择低税区或税务中立区的属地来 投资控股大陆国家的项目,从而实现税务节约(详见(三)设立荷兰子公司的目的2、合 理节税)。 2、退出与加入的效率 多数大陆国家公司的股份转移需要行政审批并需要资本实际到位,导致国际间的股权 交易产生了大量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在股权设计结构上增加一个离岸的控股层,让交易 在离岸公司内部进行,成本低廉,且不需要验资,一般数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备案,并在 一定程度减少了资本利得税。 3、风险的分散 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运行国际项目时,当项目失败的时候,不良的资产不 会影响到其他项目,对整个投资体来说是一种更加健康的设置。 4、纯粹控股与混合型控股公司 为满足离岸控股公司符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要求,需要将业务的一部分放入控股公司, 让其有一定的经营活动,成为一个税务居民企业,充分利用双边税务协定带来的各项优惠。 5、尽职调查的效率 离岸控股公司可能经常用于不同属地进行投资活动,通常情况下为了证明该公司的主 体身份,均需要提供基本的尽职调查的资料,比如在职证明、开业证明以及领事馆的公证 等资料,同时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该属地是否便利,否则可能会造成投资项目延期。 (二)目前公司在哈国的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12年采取租赁的方式进入哈萨克斯坦(简称“哈国”)石油技术服务市场。 目前公司的两套压裂设备、两套制氮设备已运至哈国境内,陆续在阿克纠宾、阿克套等地 开展油田制氮技术服务,在克孜勒奥尔达、阿克套等地进行油田压裂施工。 2013年公司在初步理顺哈国业务的基础上,在哈萨克斯坦曼格斯套州阿克套市设立 了全资子公司——准油天山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准油天山”)。2014年正式将公 司租赁出口至哈国的设备资产转移给准油天山,由准油天山统一负责哈国业务和资产的管 理。目前准油天山的石油技术服务业务运行良好,并计划积极以哈国为基础、广泛联系周 边中亚国家,寻求新的客户和市场。准油天山2014年预期收入将比2013年度有较大的 增长,全年实现扭亏为盈的业绩目标。同时公司积极关注国内企业到哈国购买油田的进展, 拟抓住时机成为为油田提供综合服务的石油开发总承包商。 在2012年至今哈国业务运行中,公司陆续遇到了进出中哈海关、中国的外汇出口限 额管制、哈国对中国企业的预提税没有优惠等问题。为解决准油天山承接公司先期租赁至 哈国的设备资产及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5月16日决 定向其增资490万美元。 (三)设立荷兰公司的目的 综合考虑了与此有关的各项因素,本次设立荷兰子公司就是在公司的离岸投资结构中 增加一层控股结构,主要目的: 1、控股优化海外业务 统筹规划公司海外市场发展,为公司在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中亚国家开展石油技术 服务及延伸业务搭建一个统一的平台。荷兰子公司设立后,公司将把现在对哈萨克斯坦子 公司的投资转移到荷兰子公司名下,未来将视海外业务发展情况由荷兰子公司统一进行新 项目的投资与管理。设立荷兰子公司可以将部分资金在海外账户中以外币的方式保存,以 提高国际投资和资本运作的效率。 拟设荷兰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物流,国际投资,油田工程监理,油田物 资、设备进出口贸易。其中: 油田工程监理是公司拟开展的石油开发总承包商业务内容之一,主要是在油田开发建 设过程中派遣钻井地质监督、钻井工程监督、试油监督、地面建设监督、地面建设采购监 督等;油田物资、设备进出口贸易主要是为油田开发建设进行大宗物资和重要设备的国际 化采购。 投资方面的初步计划是:在荷兰子公司设立后由其收购准油股份对准油天山的出资, 实施对海外业务的统筹规划。 准油天山现已开展的制氮、压裂业务仍按现有模式正常运营,接下来拟承接工程测井、 动态监测和油田管理业务。 2、合理节税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跨国投资的企业而言,各国税法不 同,会计制度,国家战略各异,因此税收优惠的政策差别很大。这种种不同,也就为跨国 投资者在搭建海外结构时,提供了较大的纳税选择筹划余地和多种节税形式的选择余地。 通过减少纳税税基或者降低税率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各税基流失国也不断通 过修改税法以增加本国税收,因此常常可以见到部分公司因为海外结构缺乏商业实质,功 能与所得利润不匹配而遭到税务当局的质询;G20、OECD等国际组织也通过黑名单等方 式,要求低税地调整税收政策,并通过税务情报交换机制,以求更严格地控制包括定价转 移、资本弱化在内的各类节税方式。在面对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纳税筹划策略也同样需 要不停适应各国政策的调整做出改变,合理节税优化咨询正是针对这一点而存在。 根据查询到的信息,在控股公司架构下,荷兰对其他国家的股息红利和资本收益有税 收豁免;对欧盟子公司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非欧盟子公 司则根据税收协议不征收或者减免;(通过合作组织结构)不征收利润返回中国的预提所 得税,并可选择职能性货币(如人民币)提交纳税申报单,避免汇率波动影响。 3、畅通公司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渠道 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及时获取最新信息、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吸引国 际高端人才、加快引进和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人才的进度,酌情收购国外优质技术和资产, 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为海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撑。 4、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是:逐步将公司发展成为实力较强的集油气技术服务、开发、 产品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实业公司,并向能源产品开发方向努力。 按照上述发展战略,抓住目前良好的国际市场发展机会及发展潜力,积极快速开展海 外业务,推动国际化进程已经成为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利用国外子公司优势,适 时选择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国外资产、技术进行并购,以加快公司国际业务开拓速度。本项 目的实施符合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以及国际化发展方向。 荷兰子公司设立后,如果公司国外业务得以顺利开展,则可以增加公司业务收入和盈 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有助于公司把握相关 产业的发展趋势,响应新的产业需求,对公司实现发展规划是十分必要的。 四、投资方案 1、投资主体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投资总额66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6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8651.93 万元的9.56%),全部以自有资金换汇。 投资主要用于收购准油股份持有的哈国子公司准油天山100%权益,金额500万美元 (约合365.63万欧元);其他投资;实质性经营业务(监理派遣、油田物资装备的进出口 贸易等)的流动资金。 拟设立的荷兰子公司办公场所前期采用租赁方式解决,后期根据需求自行购买或建 设。 3、拟注册全资子公司信息 (1)名称:以最终注册为准 备选名称: a、准油能源发展(荷兰)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unyou Energy Development (Netherlands) Ltd.)。 b、准油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unyou Holdings Co., Ltd.) c、准油发展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unyou Development Co., Ltd.) (2)注册地点:荷兰阿姆斯特丹 (3)经营期限:暂定10年,期满经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延长。 (4)经营范围:国际物流,国际投资,油田工程监理,油田物资、设备进出口贸易。 (5)股权结构: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4、项目进度及所需审批 本项目需报请克拉玛依市和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及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公司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核准、登记后,即在荷兰注册设立全资子 公司。 五、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 1、荷兰子公司设立后,将为准油天山的业务扩大提供支持,提高运营效率; 2、通过国际物流、油田工程监理,油田物资、设备进出口贸易等业务的开展增加营 业收入。 经公司初步测算,该项目总投资 66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610万元,扣除收购准油 天山股权部分,净投资约为人民币2470万元),预计项目实施第2年后可实现收支平衡, 第3年开始盈利,静态投资回收期约为3.5年。 六、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1、政策、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内外政治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政府政策做出重大调 整,导致项目预期目标难以实现。由于本项目系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国家政策等方面 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 公司在荷兰设立的子公司将受荷兰王国及相关省法律的管制,存在对荷兰相关法律环 境不了解带来的法律风险。 2、经营管理及收益风险 荷兰子公司设立后,增加了公司管理及运作的难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提出了更高 的能力要求,同时需要引进跨国经营管理方面专业人才,可能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一 定程度的影响,且公司首次进行跨国资本运营,没有相关经验,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3、审批、汇率风险 公司在荷兰设立子公司,尚需经过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及荷兰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批许 可,本次对外投资存在不能通过相关审批的风险。 荷兰子公司设立后,运营涉及的币种增加,汇率变动可能会对公司收益带来贬值风险。 4、风险规避 公司将持续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调研,同时研究改善调研手段,努力保证获 取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根据项目进展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并 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尽可能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同时,公司将对荷兰相关法律环境进行研究并借助拥有丰富跨国经验的律师等外部资 源的支持减小法律风险。 为控制风险,荷兰子公司设立初期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办公场所前期采用租赁 方式解决,后期根据需求自行购买或建设。 七、结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设立荷兰全资子公司,有助于提高公司服务和管理水平, 积累拓展海外市场的经验,对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 略;同时,本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相关产业“走出去”的政策,项目可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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