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6月)

时间:2014年06月09日 17:01:46 中财网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关于核准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为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银河通利 A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银河通利 A的开放日接受申购赎回,银河通利 B封闭运作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在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河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
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银河通利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
河通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银河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
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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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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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份额分级.................................................................................................................41
七、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48
八、基金的募集.....................................................................................................................50
九、基金合同生效.................................................................................................................5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50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0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72
十三、基金的投资.................................................................................................................75
十四、基金的业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基金财产.....................................................................................................................89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90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9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102
二十一、风险揭示...............................................................................................................10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1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5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0
二十八、备查文件...............................................................................................................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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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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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通利 B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基金法》:指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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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与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 B份额。两者的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的比率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银河通利 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
银河通利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 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 B承担,银河通利 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
运作,封闭期为 2年

银河通利 A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银河通利 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
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类份额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
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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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本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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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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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
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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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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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尤象都(代行)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
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
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
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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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徐旭女士因组织安排离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由总
经理尤象都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董事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银河吉星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
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
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
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
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
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
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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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
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
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
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
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
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
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
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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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
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银河证券研究中心
副经理、基金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投资、产品规划业务
部门负责人。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
国际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历任银行银富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5月起担任银河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4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目前兼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矛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浙
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策略分析、债券投资
及交易等工作。2008年 10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并从事债券研究分析工作。 2010年1月至 2013年 3月担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8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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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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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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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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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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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
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
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
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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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
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
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
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
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
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
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
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
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
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
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
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
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
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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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6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
18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
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
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
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
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
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第三批首家银行系基金公司——中加基金管理公司,
设立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3年 12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34万亿元,实现净利润 135亿
元,人均创利 146万元,成本收入比仅25.51%。ROA1.10%,ROE17.98%,不良
贷款率0.65%,拨备覆盖率为386%,资本充足率10.94%,品牌价值 148.58亿
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105位,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
进水平,持续打造“人均最赚钱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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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
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最
佳区域性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
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
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
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
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
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 2012年 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助理,2012年 9月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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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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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尤象都(代行)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西环广场 T3座 15楼 B5(邮编:
100044)
电话:(010)58301616
传真:(010)58301156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楼 2515室(邮
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310号苏宁电器 5层银河基金(邮编: 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号新世纪广场 B座 805室(邮编: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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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号赛格景苑 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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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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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A座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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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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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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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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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0755)8256914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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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84579763、(0755)82492962

联系人:万鸣、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130308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董卿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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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szq.com.cn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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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高夫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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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4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传真:0571-87696598
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igsun.com.cn
(4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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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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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mszq.com/

(4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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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人:矫正中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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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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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 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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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号中坤大厦 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
利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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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配比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银河通利 A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 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银河通利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银河通利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 A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 A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银河通利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银河通利A 没有赎
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
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果银河通利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银河通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银河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
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
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银河通利A 的首次年收
益率;在银河通利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银河通利A 的年
收益率。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河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
产分配予银河通利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通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河通利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银河通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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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1 月7 日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满12 个月、满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 年5 月6
日、2012 年11 月6 日、2013 年5 月6 日,以此类推。假设2012 年5 月6 日为
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 年5 月4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5 月4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对银河通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


(三)银河通利B 的运作

1、银河通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银
河通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 享
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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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发售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
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银河
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份额总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依
据以下公式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日 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日 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 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
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3、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A 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4、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银河通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银河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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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定:

Ta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Ta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NUMTb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
份额余额;

NAVTa 为 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T日全部银河通利A 份额应计收益=NUM
×1.00 ×
r
×T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a
,下同。


(1)当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
河通利 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r
NAVTa
=1.00×
(1+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a
)


(2)当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
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NVT

NAV
=

Ta
NUMTa


5、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Tb为银河通利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
NAV
×
NUM

T
Ta
Ta

NAVTb
=max{
,0}
NUMTb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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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日,设自银河通利 A上一次开
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84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
值为 62亿元,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5亿份和 15亿份,
银河通利 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年收益率为4.55%。则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55%/365*184)=1.02293699(元)

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62-1.02293699*35)/15=1.74648036(元)

(六)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其中,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A类基金的
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内,在银河通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
设定:

Ta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
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Ta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NUMTb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
份额余额;

NAVTa 为 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r

T日全部银河通利A 份额应计收益=NUMTa
×1.00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a
,下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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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1)当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
通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r
NAVTa
=1.00×
(1+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a
)


(2)当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VT

NAV
=

Ta
NUMTa


2、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Tb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2年内的银河通利A 非开放日, NAVTa为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NAVTa 为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T
.
NAVTa
×
NUMTa

NAVTb
=max{
,0}

NUMTb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设自银河通利 A上一次开放
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4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
为 55亿元,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5亿份和 15亿份,银
河通利 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年收益率为4.55%。则银河通利A、银
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55%/365*40)=1.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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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55-1.005*35)/15=1.322(元)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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