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雪浪环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时间:2014年06月10日 09:01:2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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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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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首次次公公开开发发行行股股票票并并在在创创业业板板上上市市的的





补补充充法法律律意意见见书书((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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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方祥勇律师、丁媛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1年9月22
日出具了《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2011年
11月28日、2012年1月20日、2012年3月23日和2012年8月7日出具了《关
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和《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发生了若干事实,且发行人聘请的中审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于2013年2月27日出具了中审国际审字【2013】第01020005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于补充事
项期间内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就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内
发生的相关事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进行确认。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
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


的内容仍然有效。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21100006658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仍然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继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
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
立完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仍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独
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博信一期的基本情况发生如
下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营业场所变更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
AK31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安歆);经营范围变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
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发行人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并且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查封或存在其他重大权属争议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
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
活动。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为99.88%。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补充事项期间,关联方未发生变化,亦未有新增关联方。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签署的相关协议、发行人
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
未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2012-12-31

一、其他应收款



上海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0,000.00

杨建良

110,000.00





上表中关联方往来款项中,上海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80,000.00元为投
标保证金、杨建良的110,000.00元为备用金。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情况,补充事项期
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包括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
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如下国
有土地使用权:

序号

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址

面积(㎡)

是否抵押

1

雪浪
股份

锡滨国用(2012)第
020315号

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
与震泽路交叉口西南侧

22,947.30



2

雪浪
股份

锡滨国用(2012)第
020318号

胡埭新城工业安置区飞
鸽路与翔鸽路交叉口西
北侧

74,740.00







(二)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5项实用新型,并已取得实用
新型专利的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期

有效
期限

雪浪股份

ZL201220089639.8

一种吸附二恶英的活性炭送
料装置

实用
新型

2012.03.12

10年

雪浪股份

ZL201220089638.3

一种控制烟气氮氧化物排放
的药剂配置装置

实用
新型

2012.03.12

10年

雪浪股份

ZL201220089654.2

一种细粉体吸附剂的卸料装


实用
新型

2012.03.12

10年

雪浪股份

ZL201220107554.8

一种伸缩型喷雾装置

实用
新型

2012.03.21

10年

雪浪股份

ZL201220135410.3

一种烟气氮氧化物减排控制
的处理装置

实用
新型

2012.04.01

10年





(三)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有新增商标。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持有的股权未发生变化。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未有新增权利限


制。




(六)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房屋合同情况

发行人与无锡市金洪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协
议》,双方约定发行人向无锡市金洪大机械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无锡市惠山区中惠
路521号无锡市金洪大机械有限公司车间二西面厂房,建筑面积约为4,032平方
米。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年租金人民币66
万元(含配套设施使用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能够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由发行人承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租赁合
同履行情况正常。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① 2012年10月11日,发行人与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
理厂设备总成承包合同》,约定发行人供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所需的工艺设备、
电气设备、监控设备、自控设备、化验设备、机修设备等相关设备、材料,合同
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


② 2012年11月28日,发行人与江苏博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长治市
主城区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设备总成承包合同》,约定发行人供应长治市主城区
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所需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监控设备、自控设备、化验设
备、机修设备等相关设备、材料,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6,800,000.00元。


③ 2012年9月15日,发行人与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北
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3*80吨和北京嘉宏供热有限公司3*100吨燃煤供暖锅炉脱硝


设备处理系统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发行人提供北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3*80吨
和北京嘉宏供热有限公司3*100吨燃煤供暖锅炉脱硝设备处理系统及技术服务,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


④ 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与光大环保能源(宁波)有限公司签订《关
于宁波北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处理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GNB-04-01),约定发行人向光大环保能源(宁波)有限公司供应烟气处理系统设
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8,165,000.00元。


⑤ 2012年9月29日,发行人与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签订《关于
南京市江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烟气处理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GNJ-04-01),约定发行人向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供应烟气处理系统设
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8,308,200.00元。


⑥ 2012年12月11日,发行人与无锡中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无
锡危废焚烧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WXGF-CECM-001),约定发行人向
无锡中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应危废焚烧项目设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020,000.00元。


⑦ 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与北控环境再生能源沭阳有限公司签订《江
苏省沭阳县垃圾发电厂一期工程烟气净化系统供货、安装、调试及服务合同》(合
同编号为:XLHJ-412-108),约定发行人向北控环境再生能源沭阳有限公司供应烟
气净化系统设备,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300,000.00元。


⑧ 2012年12月,发行人与东莞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
编号为:DYZCZ2012-252#-1),约定发行人向东莞市城市管理局供应飞灰处理设备,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138,380.00元。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
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四套烟气换热器(GGH)设备,合同金额为人民
币12,000,000.00元。




3.借款合同


① 2012年8月31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城南第0211号),借款金额为人民
币1,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及配套件,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3
年2月27日止,借款利率为以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三个月为一
期。


② 2012年10月11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
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城南第0258号),借款金额为人
民币1,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及配套件,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3
年4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以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三个月为一
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①、②两笔借款由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城南支行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
年城南(抵)字第021号)以其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双新工业园的房产(锡房权证
字第BH1000497743-1号、锡房权证字第BH1000497743-2号及锡房权证字第
BH1000497743-3号)和土地(锡滨国用(2011)第435号)为该两笔借款提供抵
押担保。


③ 2012年11月6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借字第11121104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用于成果转化,借款期限自2012年
11月6日至2013年11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借款由康威输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
2012年11月6日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2012年保字第11121104
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 2012年7月18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借字第11120745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用于生产周转,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7月11日止,借款利率
为固定利率6%。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为1,100.0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笔借款由康威输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


2012年7月18日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2012年保字第11120745
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担保合同

2012年8月16日,康威输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
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2012年保字第422120731号),自2012年8月16
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为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办理流动资产贷款、保函和承
兑,在人民币8,50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披
露的重大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如下:

1.2011年9月,发行人与北京首同致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首
钢生物质能源项目烟气净化系统整体采购(部分)订货合同》;

2.合同编号为SEEE08-WZ007的《武汉江北西部(新沟)垃圾焚烧发电厂脱
酸系统和活性炭喷射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3.合同编号为TAZ-GLSB-YQJH-005的《江苏省泰州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
净化处理系统采购合同》;

4.合同编号为DLTEDA-EP-GL-003的《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
目烟气净化系统成套设备合同》;

5.合同编号为TEDAHB-TH-S-2010-006的《天津贯庄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锅
炉输灰输渣系统成套设备合同》;

6.合同编号为TEDAHB-TH-S-2010-007的《天津贯庄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半
干反应塔、活性炭输送系统及石灰浆制备系统成套设备合同》;

7.合同编号为0550006-ME-067-0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订单)》;

8.合同编号为BaoBuy_CP_201102_99015的《物品/服务买卖合同》;

9.《上海金山永久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烟气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10.合同编号为GSZ3-04-01的《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烟
气净化系统设备买卖合同》;

11.《常熟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合同》;

12.合同编号为2011年城南字019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3.合同编号为2011年城南字019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4.合同编号为2012年借字第1120158号的《借款合同》;

15.合同编号为2012年借字第11120328号的《借款合同》;

16.合同编号为2012年借字第1120509号的《借款合同》。




(三)根据发行人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依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
方(不包括发行人子公司康威输送和康威机电)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
行人未有超过5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也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于2012年12月1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
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公司股东博信一期名称变更为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原章程进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
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清晰,法
人治理制度完善,均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今,发行
人召开过2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均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于2012年12月1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议并
一致通过了《关于徐文龙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补选新任独立董事
的议案》,选举祝祥军为新任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发生变化,其任职资格仍符合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书
面情况说明及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康威输送和康
威机电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间,执行的税种、税率未
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的税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动。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康威输送和康威机电的税
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康威输送和康威机电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杨建平、许惠芬、杨建林、杨珂、
杨婷钰已缴纳2011年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取得财政补贴1笔:



根据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联合颁发的锡科计[2011]212号、锡财
工贸[2011]139号文件《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011年第十批省级科技创新
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发行人申报的项目混
合型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成套装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编号:BA2011031),
被评为2011年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项
目(无锡市),并收到财政补贴人币民6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
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合规性核查。




根据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宜兴市
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启东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
月16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补充
事项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规范要求,没有


受到任何环保投诉,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1.根据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证
明》、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启
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确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险相
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无
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于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证明》以及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管理部于2013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有关住
房公基金缴纳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工商合规性核查。




根据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22日出具的《证明》、无锡
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南通市启东工商
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四)土地合规性核查。




根据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宜兴
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
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


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国家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
形。




(五)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
宜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以及江苏省启东
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较大的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六)产品质量合规性核查。




根据无锡市滨湖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月23日出具的《证明》、无锡
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南通市启东质量
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过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事件。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进行调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了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
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或提供的承诺函,并就
前述公司和自然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
项约谈了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走访了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
公共机构,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康威输送、康威机电、持有
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审阅,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
风险。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上述重大事项不会影响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暂行
办法》等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祥勇 律师



负责人:

倪俊骥 丁 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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