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信信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时间:2014年06月10日 20:45:43 中财网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53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不含三年)封闭运
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
后,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包括A、C两类。原有的基金份额
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类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6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6月16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6月1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年6月1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5311

165314

场内简称

建信信用

信用C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注:

(1)根据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1年6月16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2014年6 月15日止。封闭期结束后,自2014年6月16日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同时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从2014年6月16
日起增加本基金C类份额。


(3)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65311,C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65314。

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 类份额进行申购和赎
回,C 类份额仅允许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
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将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每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
须是整数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场外前端申购费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0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

与场外申购收费标准相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
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4.2赎回费率

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N)

费率水平

持有

费率水平




期(N)

N<7天

1.50%

N<30


0.50%

7天≤N<30天

0.75%

N≥30


0

30天≤N<6个


0.50%





6个月≤N<1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场内赎回费

0.1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
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
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对于在销
售机构费率优惠期或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提交的定投业务申请,可适用不同
的申购费率。具体实施的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2)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各销售机构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
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有关
规定为准,但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
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投申请的确认结果,请投资者在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
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
另行公告,本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赎回时
遵循“先进先出”规则。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网上交易平台 www.ccbfund.cn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仅A类份额在场内进行销售,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
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
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
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
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
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
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
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
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
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
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由于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
类份额,6月16日日终,原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变更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6月16日日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参考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之后,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
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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