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信用:招募说明书(更新后)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1 1 年 4 月 6 日证监 许可 [ 20 1 1 ] 493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6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 ............. 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 ................................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4 十三、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 7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9 十八、风险揭示 ................................ ................................ ................................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137 一、绪言 《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封闭期: 指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本 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此期间 ,基金份 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 回本基金; 开放期: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方式后的存续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投资人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 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 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 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 发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 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 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 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 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 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 、成都、北京和 上海四家 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 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研究所科员、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副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 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 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总裁 — 亚洲 。 1977 年获加 拿大滑铁卢大学城 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 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 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 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 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 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84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观 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 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 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罗中涛 女士,监事 会主席。 1 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 历任 国家统计局干部、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 投资调查部副处长,信贷部副处 长、处长,委托代理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 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 1993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 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国 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财务)公司监审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 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 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 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 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 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监。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 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 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 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 金监管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硕士。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 09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 、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 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 理,宝盈基金管理 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长。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7 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硕士 研究生毕业,同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 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 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 任债券研究员和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基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 投资管理部总监 。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 , 首席策略分析师。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 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 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 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 1987 ]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 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 五年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较上年提 升 83 位;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较上 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71 万亿元, 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347.8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 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 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 员队伍。。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2009 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 2013 年 5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4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 2007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 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 蒙古分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 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三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5 只,包括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 (LOF) 、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 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 蓝筹混合 (LOF) 、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 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 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 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 用增利、融通行业景 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 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 (LOF)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 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 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博时深证 基本面 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 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 证 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数、富安达策 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 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联接、光大 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 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中小板等 权重 ETF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富安达现金通货 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 (LOF) 、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 农银高增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工银 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易方达 保证金货币、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天治可转债、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农银行业领先股票、嘉实丰 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工银瑞信月月薪债券、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上投 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 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 QFII 、 QDII 、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 ABS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2 )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3 )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 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5 )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 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 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业务资料管理 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 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 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 1 ) 直销机构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 010 - 66228800 ( 2 )场外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 om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 )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 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25938095 传真: 0755 - 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 010 - 66575888 传真 : 010 -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 李晓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陈宇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 陈宇 六 、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1]493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 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和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 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场内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 “TA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 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 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份额或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100万份 0.6% 100万份≤ S<500万份 0.4% S≥ 500万份 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 M<500万元 0.4% M≥ 500万元 1000元/笔 (十二)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 9,945.86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七 、 基金备案和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 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 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 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本基金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 不再具备本条第 ( 一 )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前 终止上市;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告。 ( 十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 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2011年3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11年3月 31日至2014年3月30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 人可从2014年3月31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联系人: 孙桂东 联系 电话: 010 - 662288 00 , 400 - 81 -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 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 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 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 统一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 M<500万元 0.5% M≥ 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