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证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6月12日 20:41:04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999 股票简称:招商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4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55号)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34,567,901股新股(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1,147,035,700股,发行对象为5名,发行价格为9.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149,187,004元(含发行费用)。


2014年5月22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部分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
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4年5月23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5月23
日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验资报告》(XYZH/2013A9092-1)
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149,187,004.00元,扣除发行费用
47,450,868.0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101,736,135.93元。


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
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014年5月22日,保荐机构已将扣除部分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11,129,187,004.00元(含剩余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27,450,868.07元)划
转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金 额(元)

招商证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4000-0202-2920-0516-662

8,000,000,000.00

招商证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4119-0006-8510-353

3,129,187,004.00

合 计

11,129,187,004.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协议中称“甲方”)
及保荐机构(协议中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协议中均称“乙方”)于深圳市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欣欣、吴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在公告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同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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