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国兴地产: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国兴地产 公告编号:2014-036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13日下午14:00时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 1005-1006,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唐昌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564.9056万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共2人,代表股份8564.3556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3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0.55万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1、审议并通过《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国兴北岸江山”项 目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洋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渝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江北区观音桥支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七星岗支行办理项 目按揭贷款业务,以上金融机构拟分别同意各自给予我公司按揭贷款额 度人民币10000万元,合计共80000万元。根据按揭贷款银行的要求, 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对住宅按揭借款人所借款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 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自三方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期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 行为,届时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 表决情况: 同意8564.9056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 同意8564.9056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 大会同意财信集团、财信地产和卢生举先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153.0154万股。 表决情况: 同意3153.0154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议案》。 大会同意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需要,采用按揭方式 销售国兴.北岸江山项目房产形成的应收账款予浙江信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对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表决情况: 同意8564.9056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秋琴、张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兴融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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