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东鸿图: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4-30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82号文件核准,于2013年7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21,987.63万元,该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广东正中 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广会所验字[2013]第13004100013号”验资报告 验证。前述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8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湖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外,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 车轻合金精密零部件增资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鸿图 南通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鸿图”),本公司与南通鸿图、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以及东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进 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事宜详见公司2013年 8月16日、8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现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募集资金的精细化管理,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监管,巩固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于近日在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 石化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及平安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本公司“汽车轻合金精密零部件增资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 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平安银行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本公司办理的每笔存单,平安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东海证券。 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本公司与平安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平安银行应 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婧、张宜生可以随时到平安银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平安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 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平安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本公司、 平安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平安银行、东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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