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长方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李海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李海俭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情形; 3、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李海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公司分别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山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调整授信额度或申请新的授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邓子长先生、邓子权先生、邓子华先生、邓子贤先生共同为公为公司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 支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山 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 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 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议 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年6月25日,并同意11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20.3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宁 江晓丹 苏奇木 梁江洲 刘子先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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