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华永祥:关于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及转 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180028;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6月28日成立。根据《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 2014年6月27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 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自2014年6月27日(含)起至2014 年7 月4日(含)止,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 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4年7月7日(含)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含)。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为三年, 第二个保本期自2014 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 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 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期间的规定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 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访问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 基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参见《业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 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 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 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 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 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2014年6月27日(含)起至2014 年7月4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 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及第二 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 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 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赎回、转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当期 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补足该差额。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 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 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 2014年7月7日(含)至2014年7月28日(含)。其中, 2014年7月7日(含) 至2014年7月25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4 年7月28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日。过渡期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及 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 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 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7月7日(含)至2014年7月25日(含)开放过渡期 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 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50 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之和不超过5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 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 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50亿元,则采 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 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7月28日收市后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 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 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 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7月29日,保本期为3 年,保本期 到期日为2017年7月28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 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一)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 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 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 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但在基金保本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少;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 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第 十四章第(二)条第1款第3项第二段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 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保证范围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 低于保本金额的; 2、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 务;过渡期申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 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 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 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 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 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安排 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 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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