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华永祥:基金合同(更新后)

时间:2014年06月20日 17:01:24 中财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3
五、基金的备案 ............................................................................................................................... 15
六、基金的存续 ............................................................................................................................... 1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7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5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三、基金的销售 ............................................................................................................................ 41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五、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43
十六、保本期到期 ............................................................................................................................ 54
十七、基金的投资 ............................................................................................................................ 60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 76
十九、基金的财产 ............................................................................................................................ 77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84
二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二十五、基金的业务规则 ................................................................................................................ 9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七、违约责任 ............................................................................................................................ 94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 95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96
三十、其他事项 ............................................................................................................................... 97
附件:保证合同 ............................................................................................................................... 99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
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
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作为本基金合同附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
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第
一、二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
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
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
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
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
港、澳门)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章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的情形;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
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到期期间:

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




(含第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
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过渡期:

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
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
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
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金额:







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
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持有到期:

指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
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
金份额)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自当期
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对应日的
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
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
形式: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上一个保本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
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




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
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
额之和。


保证期间:

指自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
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在确保保本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
和收益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最低募集金额、募集份额上限和募集金额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份额上限
为50亿份(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
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期

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九)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内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保


证范围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
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
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
告。


(十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
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上限为50亿份(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募集金额上
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认购
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税后)。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的存续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
册登记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11年5月1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6
号文核准,募集期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6月23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1,429,131,529.5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355户。《银华永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开始,并于2014年6月27日到期,在符
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为2014年6月27日(含)起至2014
年7月4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将第一个保本期内持续持有(自当期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持续持有,下同)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适用保本条款。


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日和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
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该
日收市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3年。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银
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6月20日刊登了《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前述修
改变更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
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
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代销机构协商一
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对于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短期交易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短期赎回
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保本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存续规模以及下一个保本期担保人


可能提供的担保规模上限有合理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含转换转入)可能导致下一个保本
期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担保额度上限的;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5)以外的暂停申购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个月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
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保本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执行;

8.某一个保本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9.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五、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
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金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


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