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汉鼎股份: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6月23日 18:01:57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300证券简称:汉鼎股份公告编号:2014-055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 5月 20日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议案》。日前,公司取消了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专户(账号为 356980100100411972),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
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71905610710502),并将原专户内的募
集资金余额转入新开设的专户。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经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05610710502,截止2014年5月28日,专户余额为4473.397854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的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公司可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
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以及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银行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
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和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海燕、谢晶晶可以随时到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
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银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
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
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就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专户银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


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
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 12月 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银行、国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备查文件: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
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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