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凤凰: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招商银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4-76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招商银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0480-1、 00481-1、00482-1号三份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所有的“荣江14002” 轮、“荣江14033”轮、“瑞江5”轮、“瑞江7”轮、“瑞江8”轮和“荣江13001” 轮所有权的查封。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如期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路支行等银行于2013年4月上旬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武汉 海事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4月 23日2013-11号公告。 201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武汉青岛路支行的《民事起诉状》以 及武汉海事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 月14日2013-28号公告。 2013年11月,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 券报2013年11月8日2013-79号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对债务 人资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 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 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荣江14002”轮、“荣 江14033”轮、“瑞江5”轮、“瑞江7”轮、“瑞江8”轮和“荣江13001”轮船 舶所有权的查封。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解除船舶所有权的查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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