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 海 宜: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新海宜 公告编号:2014-055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71号核准文件,以公司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6 月 12 日(R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442,566,560 股 为基数,以3.61元/股的价格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截止2014年6月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总额 470,066,933.6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52,486,517.11元,华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出具了“会验字 [2014]252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纳晶”)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丙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 “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易思博软 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软技术”)连同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 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 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纳晶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深圳易软技术在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账户数量:四个。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配股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 供用于新纳晶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集成光源项目的储存和使用;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供用于深圳易软技术易思博 创新业务支撑平台建设项目的储存和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供用于公司4G通信设备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储存和使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供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 二、公司、新纳晶、深圳易软技术(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各方应 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茂锋、谢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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