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格林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56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9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方式向5名特定对象共发行17,03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 为10.3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58,355,996.56元,扣除发行费用 19,542,345.00元,募集资金净额1,738,813,651.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 年5月1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4]48110006号)。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由公司下属公司具体实施,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4年6月10日发布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以下 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 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孙公司格林美(武汉) 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市矿产公司”)在招商银行 开设专户;公司孙公司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同时,公司在招商银行开设的专户, 账号为755904897810108;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44201514500059108575, 该两个专户的资金转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开设的专户后进行销户,销户结算的利 息转入在宁波银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73070122000043460。 公司及荆门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公司、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以下统称为“下 属公司”)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荆门格林美已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201514500059108620,截止 2014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29,66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镍钴锰 三元电池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荆门格林美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55914684510502,截止2014 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19,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城市矿产资源公共技术、 检测平台和技术孵化器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2904763510901, 截止2014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19,6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格林美(天津)城 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四)武汉城市矿产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55921552110802, 截止2014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38,58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格林美(武汉) 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及下属公司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德证券,存单不得质 押。 三、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各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吉军、梁炜可以随时到各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各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 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及下属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下 属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各开户银行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八、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各开户银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 力。 九、各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 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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