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蒙草抗旱: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6月27日 18:34:17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抗旱 公告编号:(2014)039号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52号”

《关于核准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3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05,44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1,833,928.50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373,614,071.5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97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4年5月20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首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使用4,708.47万元募集资
金用于呼和浩特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纬二路、云谷大道绿化工程及
昆区G6高速公路和110国道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六标段)
两个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公告(2014-029号、034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471900119010309 ,截止2014 年06月26日,专
户余额47,084,7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真锋、戴洛飞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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