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屯河: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4年06月27日 19:33:55 中财网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4]第2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六月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4]第2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周茹律师、温晓军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0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累积投票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下午14:00时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上海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7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1,587,757,30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7.38%,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
1,529,53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58,225,403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84%。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完善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
2、《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汇总表》,并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
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第2项
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上述第3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 茹 经办律师:周 茹
温晓军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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