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丽珠集团: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4-4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 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公司网站发布《丽珠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4-33),并于 2014年5月16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2014 年6月12日及13日,公司在上述信息披露网站及报纸发布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4-42)。 2、召开时间:2014年6月30日下午2:00。 3、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国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721,852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2,436,266股,占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84,922,052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 46.22%;其中H股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27,514,214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的24.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其中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6,266 100% 0 0% 0 0%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4,214 100% 0 0% 0 0% ②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① 总的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02,908,708 91.5263% 9,527,108 8.4733% 45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150,559 99.0915% 771,493 0.9085%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18,758,149 68.1762% 8,755,615 31.8222% 450 0.0016% ②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末总股 本295,721,852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元,预计公司 用于分配的利润约为 147,860,926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 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厘定支付其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 民币138万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6万元。若因业务需要,请其提供其他服务而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 0 0% 500 0.001 2% 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表决,选举朱保国先生、刘广霞女士、邱庆丰先生及钟山先生 为非执行董事、选举陶德胜先生及傅道田先生为执行董事、选举杨斌先生、郭国庆先生、 王小军先生、俞雄先生及徐焱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7.1、选举朱保国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13,976 99.9802% 21,790 0.0194%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00,262 99.9743% 21,790 0.0257%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2、选举刘广霞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13,976 99.9802% 21,790 0.0194%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00,2 99.974 21,790 0.025 0 0% 62 3% 7%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3、选举邱庆丰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13,976 99.980% 21,790 0.0194%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00,262 99.9743% 21,790 0.0257%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4、选举钟山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13,976 99.980% 21,790 0.0194%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00,262 99.9743% 21,790 0.0257%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5、选举陶德胜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378,673 99.9497% 56,093 0.0499%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00,262 99.9743% 21,790 0.0257%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478,411 99.8735% 34,303 0.1247%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6、选举傅道田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13,976 99.9802% 21,790 0.0194%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00,262 99.9743% 21,790 0.0257%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7、选举杨斌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8、选举郭国庆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01,463 99.9690% 34,303 0.0305%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478,411 99.8735% 34,303 0.1247%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9、选举王小军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01,463 99.9690% 34,303 0.0305%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478,411 99.8735% 34,303 0.1247%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10、选举俞雄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7.11、选举徐焱军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选举袁华生先生及黄华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并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汪卯林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 8.1、选举袁华生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8.2、选举黄华敏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二)特别决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授信融资暨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等下列所示19家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拾肆亿肆仟万元整或等值外币、美元肆 仟玖佰伍拾万元整或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融资。 序 号 授信银行名称 币种 申请授信额度(元)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350,000,000 或等值外币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50,000,000 或等值外币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4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3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120,000,000 或等值外币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4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8 招商银行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9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RMB 5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1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2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USD 40,000,000 或等值其他币种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 RMB 12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4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USD 9,500,000 或等值其他币种 15 广发银行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6 中信银行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7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RMB 4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8 华夏银行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或等值外币 同意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珠 海市丽珠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及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等5家企业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下表所列17家银行申请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贰拾肆亿贰仟万元或等值外币,港币壹亿元整及美元伍仟肆佰万元或等值人民 币的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序 号 被担保对象 公司所 占股权 比例 授信银行名称 币种 最高担保金额(元) 担保期 限(年) 担保类型 1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1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3 连带责任保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150,000,000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390,000,00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3 招商银行珠海分行 RMB 100,000,000 3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RMB 370,000,000 3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RMB 400,000,000 3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200,000,000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 RMB 80,000,000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80,000,000 3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USD 10,000,000 3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USD 40,000,00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RMB 100,000,000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RMB 200,000,000 3 永隆银行澳门分行 HKD 100,000,000 3 2 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 公司 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40,000,000 3 连带责任保证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USD 4,000,000 5 连带责任保证 3 珠海市丽珠医药贸易有 限公司 1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10,000,000 3 连带责任保证 4 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 1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RMB 200,000,000 3 连带责任保证 5 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 5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RMB 60,000,000 3 连带责任保证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1)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内容: “除另有规定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上的,应当报股东大 会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下(含20%)的,由董事会审查批 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下(含10%)的,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审查批准。” 修订为: “除另有规定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上(不含20%)的, 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10%(不含10%)至20%(含 20%)的,由董事会审查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下(含10%) 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查批准,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2)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加如下一款为第六款: “关联交易须遵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相关 审查和决策程序。” (3)在《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增加如下内容: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投资 支出等各种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在《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如下一款为第六款: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 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发放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5)将《公司章程》原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款内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修订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管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覆股东 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3、公司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6)将《公司章程》原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内容: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修订为: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社会公众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若公司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八款内容。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5,766 99.9996% 0 0% 500 0.0004%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3,714 99.9982% 0 0% 500 0.0018% ② 表决结果:通过。 (三)普通决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含人民币6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有关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详情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拟发行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人民币6 亿元),在注册有效期内滚动分期发行,存续期内总量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人民币 6亿元)。 2、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 内择机发行。 3、发行利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 4、发行对象:本次申请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 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5、资金用途: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6、承销机构: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 负责组建承销团进行承销。 7、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在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 效期内持续有效。 8、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后,在超短期融资券 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全权办理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办理 必要的手续等。 (2)同意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有权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 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员在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 过程中,有权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发 行公告、承销协议和承诺函等),办理必要的手续。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最终发行方 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① 表决情况: 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 同意 (股) 同意比 例 反对 (股) 反对比 例 弃权 (股) 弃权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2,436,266 112,433,266 99.9973% 0 0% 3000 0.0027% 与会A股股东 84,922,052 84,922,052 100% 0 0% 0 0% 与会H股股东 27,514,214 27,511,214 99.9891% 0 0% 3000 0.0109% ② 表决结果:通过。 12、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先东、张奕 3、结论性意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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