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民生控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14年07月01日 18:05:46 中财网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17日下午2:30

地 点: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2号会议室

主 持 人: 董事长王宏先生

会议资料:

《关于认购/申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民生信托.金安
桥水电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请各位参会人
员注意以下事项:

一、参加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
守大会纪律以保证其他股东行使权利。


二、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的,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
排进行。


三、本次大会安排的股东发言和回答问题时间约15分钟。股东
发言或提问请围绕本次大会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人发言或提问时
间请不超过5分钟。


四、股东要求发言时,请勿打断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进行大会表
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本次大会进行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
发言或提问。


五、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完毕,务必签
署姓名和持股数,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
没有股东名称、没有持股数、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
东放弃表决权利。



六、在大会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不发给表决票。在进入表
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议案:

关于认购/申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民生信托.金安桥水电
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公司拟认购/申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民生信托.金安桥水
电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为此,
公司拟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民生信托.金安桥水电股权收
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申购期)》及《民生信托
.金安桥水电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申购
期)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民生信托.金安桥水电股权收益权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预定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90,000万元,民生信托有
权根据募集情况分期募集,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三)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不少于24个月,分期发行,项下各期期限自
该期募集完成日起满24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止。


公司认购/申购的该等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届满日预计为2015年


10月23日。


(四)信托财产运用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向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
其持有的不超过4.75亿股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收益
权,融资方按照《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回购受托人受
让的股权收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本公司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的形式转让持有的信托单位。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民生信托不收
取转让手续费。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年预期收益率为10.5%。


2、本信托计划的核算日为该期募集完成日起每自然季末月的21
日,即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信托本金分配日以
及该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届满日。信托利益支付日为每个核算日后
5个工作日(含该日)内的任意一日。


3、民生信托向公司分配2014年度的信托收益的时间为7月23日、
10月23日及12月21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的某一日。


4、受托人按照如下规定核算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金额: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按日计算信托收益,并于每个信托利
益支付日支付对应核算期的信托收益,每日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当
天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该期该类


信托受益权当天适用的年预期收益率÷360。


(2)分配信托本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于该期信托受益权募集完成日起满15个月之日对应的信托利益
支付日,预计向该期受益人分配其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该期信托本
金的25%;

于该期信托受益权募集完成日起满18个月之日对应的信托利益
支付日,预计向该期受益人分配其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该期信托本
金的25%;

于该期信托受益权募集完成日起满21个月之日对应的信托利益
支付日,预计向该期受益人分配其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该期信托本
金的25%;

于该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届满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
益人分配剩余信托本金,直至其持有的该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
金余额为零。


(3)受托人在支付信托本金同时支付相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预
计支付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该信托本金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
本金×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该信托本金分配
日前该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该信托本金分配
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实际天数÷360。


预期信托利益=信托本金+预期信托收益

(七)信托计划保障措施

为确保融资方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1.融资方法定代表人李河君先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2.融资方以其持有的标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以4.00元/
股的估值,按照质押股权数×4.00≥民生信托向融资方支付的转让价
款金额的标准确定质押股权数,首期转让价款支付前,融资方一次性
提供2.9亿股股权质押,第二期转让价款及后续各期转让价款支付前,
如果民生信托已支付与拟支付该期转让价款之和≤(2.9亿×4.00
元),则不需要融资方新增股权质押。


(八)合同(含补充协议)生效与自动解除

信托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或已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
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点柜面签署
《招商银行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委托书》且受托人已以与代
理发行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
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3、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公章/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
托人通过代理发行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如受托人根据“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募集原则确
认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为超募资金,则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并应于确认委托人信托资金为超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
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委托人,本合同自委托人收


到受托人退还的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之日起自动解除。


由于交易对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均为中国泛海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