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权 的独立意见 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对公司董 事会《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 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份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 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 票增值权的授予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额、授予日、授予价格、行 权有效期和限制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授予招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期H 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时,3名执行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许善达、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肖玉淮 2014年7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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