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双债加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4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 核准 鹏华 双债加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3 ] 362 号文 )核准,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和基金业绩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 1 4 年 5 月 2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 1 4 年 3 月 31 日 ( 未 经审计 ) 。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八、基金的投资 ........................................................... 24 九、基金的业绩 ........................................................... 32 十、基金的财产 ........................................................... 3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3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3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十六、风险揭示 ........................................................... 4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4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7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7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鹏华 双债 加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 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 2 、 销售机构:指 鹏华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何如 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 ) 82021 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 志 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 经理、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召集人,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师、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MBA),国籍:加 拿大。历任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 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平安证券 研究所、平安 保险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 2000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鹏华普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任鹏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4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鹏华基金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初冬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05年4月至2013年1月担任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4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3月起至今兼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 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 鹏华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基 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鹏华品 牌传承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丰收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 鹏华中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 6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 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 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 内部控制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3 )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 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 5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5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 6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 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7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 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 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1996 年 1 月 29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联系电话: 010 - 66223584 传真: 010 - 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 18 年来,北京 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 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 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 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成立香港 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 ——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 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第三批首家银行系基金公司 —— 中加基金管理公司,设 立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39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 45 亿元,成本收入 比为 17.22% ,不良贷款率 0.65%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105 位,各项经营指标均 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 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 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最佳区域性银行”、“中国最 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 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 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 融系,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 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 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 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 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 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 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 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 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 82021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 88082426 传真:( 010 )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银行大厦801B室 电话:( 021 ) 68876878 传真:( 021 )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 4 )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 38927993 传真:( 020 )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 、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潘艳梅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6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930室 负责人:张利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930室 联系电话:(010) 66553388;(0755)23993388 传真:(010) 66555566;(0755)86186205 联系人:张清伟 经办律师:张清伟、殷长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4 月 18 日证监许可 [ 2013 ] 362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822,678,920.27 份,利息结转份额272,991.48 份,合计822,951,911.75 份 ,募集户数为 6,213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 5 月 27 日 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和转换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 3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 不设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2 、 投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 3 、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 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 0.32 % 100 万 ≤ M <500 万 0.4 % 0.12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 %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 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4 、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率 Y < 1 年 1 % 1 年 ≤Y < 2 年 0.5 % 2 年 ≤Y < 3 年 0. 25 % Y≥ 3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总额的 75 % 归 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 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三 ) 基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以企业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 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 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侧重双债,双债是指企业债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其中 企业债为广义上的企业债,包括企业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双 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 三 )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 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 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 略 、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 以企业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1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企业债收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 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 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 定本基金企业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 )信用变化策略:企业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 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企业债进行投资。 ( 2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 利率 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 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 4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 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 5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 6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权 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1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投资者可 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也具 有期权的属性,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 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 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2 )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重点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