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安德国30: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7月11日 11:30:34 中财网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注
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基金净值
会因为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华
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跟踪德国市场的DAX指数,其投资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华
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安国际龙
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管理人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3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2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1
十六、基金托管人 ........................................................................................................................ 63
十七、境外托管人 ........................................................................................................................ 70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7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3

一、绪言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目标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安
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所追踪的DAX指数(DAX Index)是全球最知名的欧洲旗舰指数之一,成份股包
含了30家在德国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德国公司股
票,指数市值覆盖度达到德国市场的70%,是全球公认的最能代表德国经济表现的蓝筹基准
指数。指数在反映德国蓝筹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在使
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会产生一定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



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德国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德国股票市场的整体变化
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德国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
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由于德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
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大部分以欧元计价,因
此当欧元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对于以人民币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将面临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德国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在德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4、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通
过指数化投资可以尽可能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德国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德国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德国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
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
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因此利率风险对本基金的影
响相对较低。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
购、赎回的开放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
要更长的时间。对于采用不同币种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根据所
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
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
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
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
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而不是投机,会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7、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8、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
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
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9、其他风险

(1)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德国DAX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踪德国DAX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
标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
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
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本基金在目标ETF上市前,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完
成对目标ETF的建仓。


为了更好地对外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本基金还可以与目标ETF 或其他QDII 基金进行

外汇互换,互换价格需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
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目
标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5.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7.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
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及时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承担汇率
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遵循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的原则。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王艳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
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
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
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
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
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
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
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
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


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
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
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
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
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
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
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
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
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
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
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
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
级研究员,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
2001年9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华安创
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9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
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
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6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管理学硕士,CFA(国际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8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对冲基金助理、
量化分析师和风险管理师等职。2011年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动投资部从事海
外被动投资的研究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2012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3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及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81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
构,其中92.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
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ETF联接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发售对象、方式和场所

1、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发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
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


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
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
度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募集期限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募集期限内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4年7月14日到2014年8月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
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请投资者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八)基金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与计算公式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方式进行认购,认购费用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M,单位: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5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
为1.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6%)=1988071.57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8071.57=11928.43元

认购份额=(1988071.57+1,000)/1.00=1989071.57份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
的单笔认购费为1000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00份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利息转份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同时本基金
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的开放时间
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开
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
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最迟不超过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方式进行申购,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5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
97,353.92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
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
到49,260,098.5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3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交易;

3、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4、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9项、第11项和第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交易;

3、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4、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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