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实医疗保健: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4年07月11日 11:30:52 中财网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4

6

16
日证监许可
[201
4
]
608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
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3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1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6
十七、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94

一、绪言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嘉实医
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
12

1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会议通过,自
20
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2012

6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
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
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01
-
03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法定代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3

25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
0
%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
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
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3

25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
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
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
14

6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62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
嘉实
丰和
价值封闭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
、嘉实货币、嘉实
沪深
300
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
H
股指数(
QDII
)、嘉实主题新



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
-
FOF
-
LOF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
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嘉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
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
、嘉
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医疗卫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和嘉实债
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

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
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奎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托
投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长;吉林天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1

8

5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
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0
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
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

1996

9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Bernd Amlung
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
1989

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管理
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人,
MD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商品
(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主管,贝恩
(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部负责
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
MD
。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
MD




韩家乐先生,董事,
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1990

2


2000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2001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
授、副院长。

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担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

2007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利刚
先生,监事
,经济学学士。

2001

2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

1999

7
月至
2003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

2003

10
月至
2008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

2008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

1981

6
月至
1996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11
月至
1998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7
月至
1999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
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

2004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齐海滔先生,经济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
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9

3

4
日至
2009

6

30
日任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7

1
日至
2010

12

29
日任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4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

2012

7

18
日至今任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职务。



3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公司首席投资官
(股票业务)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
力先生,机构投资二部总监郭杰先生,资深基金经理陈勤先生、邹唯先生、张弢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
经理、总监、副总监及资深投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
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14

3
月正式将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更名为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
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
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3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25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34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ISAE3402”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
年,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SSAE16”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6



电话



010

65
215588


传真



010

65
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01
-
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86
号城市之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
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
T1
-
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3502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4202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2415
-
2416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
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01
-
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法定代表人


安奎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
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
8
2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
4

6

16
日证监许可
[20
1
4
]
608
号文
注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
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
)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

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

10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购份

的计算方法如下:




购金额=

购金额
/(1


购费率
)



购费用=

购金额-净

购金额



购份





购金额+
认购
资金利息)
/
1.00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购份

的计算方法如下:



购费用=固定金额




购金额
=

购金额-

购费用



购份





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
1.00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
,00
0/(1+
1
%

=
9,900.99



认购费用=
10
,000
-
9,
900.99
=
99
.01



认购份额=
(9,
900.99
+ 10)
/1.00=
9,9
10.99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可得到
9,9
10.99
份基金份额。



7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2
00
万元


1
.
0
%


200万元≤M<500万元


0.
6
%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
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
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365天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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