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 聚 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7月14日 19:37:25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14-32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00 号)核准,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最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343,955股,每
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81元,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0,000,018.55元,扣除发行费用11,755,3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338,244,674.5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4年6月 27 日经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A0135号《验资报告》。


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十四次会议(临时)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
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
年6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2014-28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903463710818,截止2014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肆仟
零玖拾万零壹拾捌元伍角伍分(¥340,900,018.5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
发行费用和全聚德三元金星熟食车间建设项目、全聚德仿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全聚德中央厨房建设项目、全聚德前门店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全聚德上海武
宁路店及华东区域总部建设项目、全聚德“京点食品”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应
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并向公司出具书面监督报告。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骆中兴、孙琳琳可以随时到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按月(每月10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信证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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