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康跃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北京 京京市 市市中 中中瑞 瑞瑞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Z ZZH HHO OON NNG GGR RRU UUI II L LLA AAW WW F FFI IIR RRM MM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一二年七月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 北北京 京京市 市市中 中中瑞 瑞瑞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1 年06月23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北京市中瑞律师事 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 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11年08月05日,本所根据证监会第11132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2011年11月07日,本所根据证监会针对发行人申报文件 下达的第一次补充反馈意见(以下简称“《补充反馈意见(一)》”)的相关要求,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2年02月28日,本所依据自《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2年04月06 日,本所依据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4-1-1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宜,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律师工作报告》的进一步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的事项之外,《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余内 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含义 一致。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1年05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 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 议,并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提请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11年06月08日,发行人召开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相关事宜,该等决议有效期为一年。 2012年06月06日,发行人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延期的议案,并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相关事宜,该等决议有效期为一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 行上市所作决议及对董事会所作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4-1-2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终止的情形,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详述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行同股同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 3.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及发行人 的说明,发行人 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4,481,254.70元、25,655,052.91元、 30,681,043.00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1-3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 第1025号)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亦无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201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 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2012)第1025号),发行 人2010年度、2011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25,655,052.91元、30,681,043.00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 万 元,且持续增长,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2012)第1025号),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156,916,934.23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2012)第1025号)和发行 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783228003643),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 人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拟发行168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暂行办法》第十 条第(四)项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1-4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 内燃机增压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 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 5.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发行人 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暂行办 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未因 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鲁正信审字(2012)第1025号)、《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鲁正信专字(2012)第1057号)、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 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4-1-5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7.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9.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之规定。 10.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1.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2)第1059号)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2012)第1025号),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2)第1059号) 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会计师向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2)第 1059号),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3.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和《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2)第1059号)、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4-1-6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 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4.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暂行办法》第二 十四条之规定。 16.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7.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 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8. 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 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涡轮增压器扩产项目;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 心扩建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4-1-7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9. 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该项制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生效。该 项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作出 了明确规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整体 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变更设立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 潜在纠纷;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 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该股东大会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 4-1-8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六、 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行人现时各法人股 东均合法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人数、住所、持股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 人的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 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郭锡禄一直为发行人之实 际控制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发 行人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来未发生 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史沿革涉及的重 大事项不存在重大的需要补充披露之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股份未设置质押。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 股东的锁定股份的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 经营范围的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法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亦未在中国以外的国 4-1-9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内燃机增压器的研发、制 造和销售。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发 行人2010年、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98.98%、 98.3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 (四)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 年未受到上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2012)第1025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外,发行人无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已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恰当披露,并对同业竞争情况及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承诺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已获授权拥有的专利共计 80项,其中发明专利 15项、实用新型 专利26项、外观设计专利39项;发行人正在申请的国际专利(PCT)共计17项, 4-1-10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均为发明专利。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 80项专利权,正在申请的 国际专利(PCT)有2项进入国家阶段,其余15项尚在国际阶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外,自《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其他主要财产未发 生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独立,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 业务相关的资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采购合同 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标的签署日期 1 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 2012年02月11日 2 淄博鑫利铝业有限公司铝合金 2012年02月21日 3 大连华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涡轮毛坯 2012年02月17日 4 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涡轮毛坯、叶轮毛坯 2012年02月10日 5 凤城市合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轮毛坯 2012年02月16日 6 北京天地瑞和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器总成 2012年02月15日 (二)销售合同 1. 2012年02月15日,发行人与北汽福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 2012年度配套件 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北汽福田交货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以北汽福田的书 面订单为准,发行人需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确认的形式采用北汽福田的回执单; 合同对零部件的价格等做出相应约定,未提及的零部件价格可追溯最近的合同的 规定价格执行,在新年度中所涉及到的新的零部件按照新确定的价格执行,零部 4-1-11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件的状态、质量需遵守相应的技术协议和质量协议;发行人销售产品的装件机的 保修期限为6万公里或24个月,配件保修期限为1万公里或6个月;货款结算采用 入库结算方式。 2. 2011年12月19日,发行人与一汽锡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2012购销合同》, 约定发行人按《月度衔接计划/要货计划表》规定的数量和时间向一汽锡柴供应 涡轮增压器及回油管总成;产品单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一汽锡柴书面通知执 行,如无特殊说明,产品单价为含税、含运费和包装费价格;发行人对所供产品 实行“三包一赔”。 3. 2011年12月29日,发行人与一汽大柴签订《零部件采购合同》,约定货物 的型号、名称、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订货金额以订货单中的约定为准; 发行人按《价格协议》确定的合同货物价格向一汽大柴支付货款。 4. 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一拖洛阳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按照 一拖洛阳通知的《月度衔接要货计划》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供应涡轮增压器,发 行人依据一拖洛阳开出的结算单据开具发票后,一拖洛阳按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 付款,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 2012年02月12日,发行人与上柴动力签订《配套件采购协议》,约定发行 人按照要货订单中记载的数量及时间向上柴动力供应涡轮增压器,结算方式为上 线结算,付款方式为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有效期自 2012 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其他重大合同 2012年01月07日,发行人与Steve Arnold签订《外国专家聘用合同》,合同 约定:发行人聘请Steve Arnold担任技术总监,职责包括制定发行人技术发展规 划、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负责为发行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和指 导、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建立产品和试验的标准、开发实验设备、建立材料标 准和生产工艺技术以及协助发行人建立一个完整的、标准的技术平台以及试验和 评价的方法平台。Steve Arnold在合同期内至少为发行人开发两项以上的增压器 新技术,包括改进技术。新技术是指相对现有增压器技术有一定性能优势、成本 优势、可靠性优势的可以申请专利的产品技术。该等技术由发行人申请专利并负 4-1-12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担专利申请费用,专利归发行人所有。合同期限为2012年01月08日至2013年01 月07日,Steve Arnold年薪为10万美元。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和权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发行人其他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外,发行人 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分别于2012年02月01日、2012年02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和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一)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重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必须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 求,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将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1-13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 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若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百分 之三十(30%);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未来三年(2012年至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制定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 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公司重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的同时,必须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措 施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程序 4-1-14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并至少每三(3)年重新审阅一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 见适当调整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不得与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修改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是确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公司将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将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 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 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2)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百 分之三十(30%)。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6)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 4-1-15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的披露 发行人就上市之后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已在《公司章程(草案)》 中作了补充与修改;发行人就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已在 《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作了披露;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 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 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 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事项 的规定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公众股 东利益。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发行人共召开了二次股东大会、七次董事会和三次监事会。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上述会议通知、有关提案、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授权或重大决策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16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纳税及 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2)第1057号)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未 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1. 税收优惠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纳税及 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2)第1057号)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于2012年01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04家企业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鲁科高字 [2012]19号),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延长至 2013年12月31日,继续享受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7]92号)及《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继续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1-17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1年度发行人获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为4,978,755.69元,2012年 01-06月发行人获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为1,744,168.66元;2011年度发 行人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2,301,198.84元,2012年01-06 月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1,412,620.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修订)及《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发行人 2011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6,035,367.32元。 根据鲁地税函[2008]10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审核,于 2011年05 月30日出具《关于对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寿地税发[2011]28号文、寿地税发[2011]29号文),批准减免发行人2009年度 房产税282,491.98元、土地使用税684,932.00元,批准减免2010年度房产税 360,752.08元、土地使用税 604,198.32元,发行人于 2011年06月收到此批复时进行 了账务处理,减少 2011年度管理费用和应缴房产税、应缴土地使用税; 2012年02 月18日寿光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发行人的《残疾人就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 免申请》,批准减免发行人 2011年度房产税386,992.03元、土地使用税 560,377.32 元,发行人于 2012年03月收到此批复时进行了账务处理,减少 2012年度管理费用 和应缴房产税、应缴土地使用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2. 财政补贴和政府补助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 人新增财政补贴和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财政补贴批文/依据 到账/确认收入 时间 金额(元) 4-1-18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 专项补助资金 潍科规字[2011]73号文 2012年01月 3,200,000.00 2 2011年度先进单位和个 人奖金 古街发[2012]1号文 2012年03月 10,000.00 3 “鸢都学者”津贴 潍坊市关于实施“鸢都学者 ” 建设工程的意见 2012年06月 20,000.00 4 2011年度市直部门工作 实绩综合考核奖励资金 寿财预指[2012]200号文 2012年03月 20,000.00 5 2009年扩大内需补助资 金 寿财预指字[2009]681号文 2012年1-6月 88,333.32 6 2011年中央预算内建设 资金 寿财预指[2011]926号文、鲁 发改投资[2011]1095号文 2012年1-6月 109,999.99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 (2012)第1025号)、《纳税及 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2)第1057号)、发行人提供的 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目前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税收返还的情况,亦不存在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潍环 审表字[2011]496号”“潍环审表字[2011]497号”环评批复并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拟投资项目(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寿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认真遵守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等方 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而受 4-1-19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在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备案,该等募集资金的投资 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 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所确定 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业务发展 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其他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4-1-20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不会 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全部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三)《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至此,签署页附后) 4-1-2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4-1-2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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