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康跃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4年07月15日 11:31:54 中财网

北北京
京京市
市市中
中中瑞
瑞瑞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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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释 义 ............................................................ 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财政补贴 .....................................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7
二十、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 2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中瑞、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
人或康跃科技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上市 指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康跃有限 指 寿光市康跃增压器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康跃精密 指 寿光市康跃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康跃投资 指 寿光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发起人
股东之一。

中科恒信 指 青岛中科恒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
之一。

盛泰新力 指 北京盛泰新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
之一。

九州润泽 指 北京九州润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之
一。

安康置业 指 寿光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
公司。

会计师 指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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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轮箱厂 指 山东省寿光市齿轮箱厂
增压器厂 指 寿光市增压器厂
《审计报告》 指 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鲁正
信审字(2011)第3020号]
《鉴证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鲁正信专字
(2011)第3015号]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北京市中瑞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北京市中瑞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长城证券
或主承销商
指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指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
改的《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潍坊市工商局 指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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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工商局 指 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
《第12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会[2001]37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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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京
京京市
市市中
中中瑞
瑞瑞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1]KY-01号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瑞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
《第12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涉及本次发行
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发起人和股东
7.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发行人的业务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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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发行人的税务、财政补贴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此外,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
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证明、
确认函,并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公司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
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
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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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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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
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
议,并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提请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11年06月08日,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发
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
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由康跃有限以截至2010年0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按照1:

0.5298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08月26日取得潍坊
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783228003643。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系由康跃有限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康跃有限设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康跃
有限于2001年12月24日取得寿光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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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70783280036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
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
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行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
年度及2011年01-03月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14,678,614.52元、14,481,254.70元、25,655,052.91元、
9,333,265.56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201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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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9 年度、2010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4,481,254.70元、
25,655,052.91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暂
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119,162,699.68元,不
少于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
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783228003643),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5,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发行168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
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
内燃机增压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
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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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未因
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暂
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
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9.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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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之规定。


10.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1. 根据《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 根据《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会计师向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鉴证报告》,符合《暂
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3. 根据《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
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4.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暂行办法》第二
十四条之规定。

16.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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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7.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 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8. 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
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涡轮增压器扩产项目;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
心扩建项目。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
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9. 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该项制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生效。该
项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作出
了明确规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符
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起人
签署的《关于变更设立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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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
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股东大会的程
序及该股东大会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行人现时
各法人股东均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持股比例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康跃有限以其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均以其所持康跃有限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额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该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
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跃投资持有发行人4,200万股,持股比例为84%,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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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控股股东。郭锡禄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康跃有
限)股权并担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康跃投资的董事长职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两年来未发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前身康跃有限的股本演变

1. 康跃有限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康跃有限设立于2001年12月24日,设立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郭锡禄 60.00 33.33%货币
2 杨恒兴 20.00 11.11%货币
3 张凤三 10.00 5.56%货币
4 郭伦吉 10.00 5.56%货币
5 郭永奎 10.00 5.56%货币
6 郭宗利 10.00 5.56%货币
7 杨金玉 10.00 5.56%货币
8 郭伦海 10.00 5.56%货币
9 张效礼 5.00 2.78%货币
10 刘世忠 5.00 2.78%货币
11 武兴凯 5.00 2.78%货币
12 王增水 5.00 2.78%货币
13 郑树峰 5.00 2.78%货币
14 刘春晓 5.00 2.78%货币
15 郭锡平 5.00 2.78%货币
16 郭锡文 5.00 2.78%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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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0.00 100.00% --

上述股东出资缴付情况已经由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2
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寿鲁会验字[2001]第68号)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康跃有限设立时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 康跃有限设立后历次股权变动
(1) 2002年05月之增资
2002年05月,康跃有限增资至360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康跃有限
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及
相应的批准和确认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2) 2009年12月之股权转让
2009年12月,康跃有限16名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共计100%股权转让给康跃投
资。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康跃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的批准和确认程序,并依法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2010年04月之增资
2010年04月,康跃有限增资至428.571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康跃
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
序及相应的批准和确认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变动

发行人系由康跃有限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人民币,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万股)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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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跃投资 4,200.00净资产折股 84.00%
2 中科恒信 300.00净资产折股 6.00%
3 盛泰新力 250.00净资产折股 5.00%
4 九州润泽 250.00净资产折股 5.00%
合计 --5,000.00净资产折股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
在潜在的纠纷及法律风险。


(三) 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


(四)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
股东的锁定股份的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
经营范围的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法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亦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
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内燃机增压器的研发、制
造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9年、2010年和2011年01-03月的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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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98.85%、98.98%、99.37%。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
大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审
计报告》、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康跃投资;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锡禄;
3. 中科恒信,持股比例6%,发起人之一;
4. 盛泰新力,持股比例5%,发起人之一;
5. 九州润泽,持股比例5%,发起人之一;
6.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康跃精密;
7. 发行人控股股东康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安康置业;
8.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锡禄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股权收购、出售土地房产、供热采暖、厂房租赁、实际控制人关联担保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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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
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以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中
国证监会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合法、有效。


(四)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五) 发行人的关联方已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措施或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股东康跃投资、中科恒信、盛泰新力、九州润泽及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郭锡禄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和承诺。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六)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按照重
要性原则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恰当披露,并对同业竞争情况及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有关承诺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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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二) 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3处房产,具体情

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三)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研发、生产、办公、运输等经营所必须的设备和工
具,该等设备和工具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正在正常使用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拥
有两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五) 发行人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的专利共计44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19项、外观设计专利18项;
发行人正在申请的国际专利(PCT)共计6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六) 发行人拥有的出资、权益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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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康跃精密。


(七)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 发行人主要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
买、自建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和凭证。


(九) 发行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存在抵押情况,设置抵押的原因是解
决公司经营所必须的银行贷款,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
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财
产权属证书,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500万元以上的以及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资产、
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其他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的重大
法律风险。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以上合同均由发行人与他方签署,不存在合同主体
变更的问题,合同条款的约定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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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2011年03月25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锡禄为发行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潍坊分行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

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其股
东等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运营过程中必要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不存在
纠纷。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兼并情况如下:

1. 合并或分立
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2. 增资情况
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康跃有限)的增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增资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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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减资情况
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4. 股权收购
康跃有限收购康跃精密股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康跃有限上述股权收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5. 收购齿轮箱厂和增压器厂改制资产
2001年康跃有限收购寿光市齿轮箱厂和寿光市增压器厂全部改制资产。具体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康跃有限上述资产收购过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及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形,也未损害齿轮
箱厂和增压器厂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障碍。


6. 收购土地、房产
2009年05月,康跃有限以6,060,000元收购寿光市富士木业有限公司
18,394.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5,812.08平方米的建筑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康跃有限上述资产收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依法取得所购资产的权属证书,并足额支付了价款,不存在潜在
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障碍。


7. 资产出售
2009年12月25日,康跃有限与康跃投资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康跃有限将
其拥有的部分土地、房产出售给康跃投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上述资产转让的价款已由康跃投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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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足额支付完毕,本次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已经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完毕,资产转让价格是按照经审计的转让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本次转让中涉及职工债务及义务的转移,均已得到职工的确认同意,未损害职工
利益,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重大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重大投资项目已履行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或资产出售等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成立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符合
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障碍。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以及对《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形成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1.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制定,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并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修改均已履行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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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草案)》符
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设有董事会秘书。发行
人还设置了财务部、行政管理部、销售部、制造部、技术中心等业务和职能部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
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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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任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3名(包括职工监事1名);高
级管理人员7名,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经理兼任),
财务负责人1名。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
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暂
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独立董事

1. 发行人现有独立董事3名,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选聘的独立董事
的组成、人数和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了《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经本
所律师核查认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以
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财政补贴

(一)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作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所得税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变相税收返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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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
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及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1. 根据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及本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及
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根据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潍环审表字[2011]496号”“潍环审表字
[2011]497号”环评批复,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根据寿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和本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在
其经营过程中认真遵守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涡轮
增压器扩产项目、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在有关政府部门依
法备案。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中,
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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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暂行
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确定的业务发展目标及其在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康跃投资因自建职工宿舍楼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康跃投资自建宿舍楼的行为虽受到行政处罚,但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未损害发行人职工权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不
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董事长郭锡禄、总经理杨恒兴书面确认,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郭锡禄、杨恒兴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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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全部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三)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报告正文至此,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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